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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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为河北省卫生厅管理的主管全省中医药事业的行政机构(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职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职责,提高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组织实施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拟订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组织实施民族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五)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六)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

(七)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全省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八)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九)组织开展全省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并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

(十)承办省政府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发布、信息统计等工作;研究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负责起草中医药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中医药地方标准;承担部门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管理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开展中药资源的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有关工作;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中西医结合机构的结构布局工作;负责全省中医药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组织并指导中医药对外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技术合作;承担我省与港澳台的中医药交流合作工作;联系有关中医药社会团体;承办中医药工作厅际协调机制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医政科。

拟订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疗体制制度改革、区域卫生规划、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拟订中医医疗、保健等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基本药物目录的有关工作;承担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审查批准中医医疗广告;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

(三)科教科。

拟订中药人才发展规划,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和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科技能力建设,组织实施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指导与协调中医药科研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挖掘总结民间中医药治疗经验;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

四、人员编制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