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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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林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林业厅原承担的出省木材运输许可职责委托给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狩猎证审批职责下放给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全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五)加强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河南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及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省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七)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省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提出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建议;拟订全省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全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三)造林绿化管理处

造林绿化管理处(河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省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河南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

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对依法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监督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负责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承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六)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省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工作。

(七)科学技术处

组织开展全省林业科学研究;组织、指导全省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国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参与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

(八)河南省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掌握全省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办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事项;指导编制全省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指导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承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重要国际活动和履约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林业事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总工程师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

五、其他事项


(一)撤销省林业厅森林公安局,设置省森林公安局,为省林业厅直属机构。其机构编制另行下达。(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三)所属国有企业(除金融投资类外)移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