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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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是主管全省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职责,省民政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救济救灾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社会福利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勘界办、社会事务处(挂河南省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牌子)、老龄工作处和计划财务处。同时,按有关规定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和纪检监察室。



主要职能


(一)贯彻国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省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监督全省社团登记管理工作;拟定社团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负责全省性社团和跨市地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指导、监督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省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全省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监督实施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评残工作;指导全省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定全省军休、复退军人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军休所的工作;落实军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全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指导全省军事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的供应保障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省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筹措、拨发和管理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七)指导全省社会救济工作;拟定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社会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拟定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级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我省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省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拟定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九)拟定婚姻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和具体承办部分地区涉外和涉港、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丧习俗改革。

(十)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拟定全省行政区划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区域规划,并监督和组织实施。

(十一)拟定全省地名管理法规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跨市地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十二)承办国务院、民政部下达的与接壤省的边界线勘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市地和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市地间的行政边界纠纷。

(十三)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负责全省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定全省有关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全省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协调跨省及市地间救助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拟定全省殡葬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负责全省儿童收养和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负责全省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和各类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七)拟定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民政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督办、印鉴管理、机要保密、档案、安全、文印、信访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性文件起草及有关表彰活动;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并负责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民间组织;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拟订优抚政策;监督实施优抚政策和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省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工作。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拟订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政策;组织军休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军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拟订军队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1—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待分配期间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指导军事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工作。

(六)救灾处。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担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省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担中央和省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担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省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组织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负责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省农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区划地名处。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审核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负责跨省辖市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负责省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省辖市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处。拟订婚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收养工作,承担儿童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协调跨省及省辖市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省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老龄工作处。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全省老龄工作;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负责冠省名的民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境外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的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指导社会化养老工作。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社会工作处)。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开展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45名(含单列编制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1名副厅长分管老龄工作);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

其他事项


(一)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河南省行政区划图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测绘局组织编制。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河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四)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和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由省民政厅承担。

(五)省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所属国有企业(金融投资类除外)移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