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4-5

执行日期:2006-4-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编办、公安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日渐突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57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推进教育城乡一体化进程,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进教育城乡一体化、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进城务工人员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各县、区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三、各县、区政府要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本地义务教育工作规划,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就读学校,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人员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按照有关收费标准检查学校收费情况。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流入地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人员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和挖掘教育资源,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相对集中安排的原则,确定几所条件较好的公办中小学为主要接收学校。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中小学,要与城市学生混班教学。有招生能力的学校不得拒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要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正当权益,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要加强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县、区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

六、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公办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费。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有关费用可分期收取。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等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七、简化程序,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提供便利。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父母到务工地学校就读,应取得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出就学证明,并持流入地的暂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住协议)、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就读学校,督促办理转(就)学手续,及时为务工人员子女建立学籍档案。

八、进城务工人员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政府加强管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返回原籍就学,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转学手续,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九、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地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尽快制订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