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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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档案局




本局简介


鹤峰县档案馆位于容美镇连升路11号,邮编:445800,局(馆)长:魏鉴平 。

鹤峰县档案馆是储存鹤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变迁历史资料的唯一馆藏中心。局馆建筑总面积1307㎡,其中库房720㎡。现馆藏有101个全宗,拥有各个历史时期的档案资料50141卷(件),其中:馆藏有民国档案1700多卷(民国元年至三十八年),馆藏有当前解决山界、区域界址纠纷的唯一历史凭证的1952年土地改革时的土地证163卷,馆藏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廖汉生、费孝通来鹤峰视察工作时的亲笔题词手迹、录音、照片,有历史悠久的少数民族族谱150卷(册),有《鹤峰县志》的手抄本等……时间跨度220余年。载体以纸质为主(占99.9%),光盘、磁带、照片少许。所有档案资料全部向社会开放。鹤峰县档案馆是党和政府文件资料的重要保管基地,也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基地。

机构沿革


我县自解放以来,县委及县人民政府均建立有档案室,分别管理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文书档案。根据国务院一九五六年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县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先后相继建立了档案室或配备专(兼)职干部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县人委档案室负责监督、指导各科、局的档案工作。

一九五九年一月七日,中央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中指示:“档案工作统一管理之后,各级档案管理机关既是党的机构,又是政府机构”为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应规定各级档案管理机构在中央由中央办公厅主任直接领导,在地方由各级党委秘书长直接领导(不设秘书长的县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直接领导)。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一日,县委、县人委通知:根据上级指示,为了统一档案工作的管理,县委、县人委档案室合并成立“鹤峰县档案馆”。县档案馆是县委和县人委的隶属文化事业机构,同时又是县委和县人委的秘书工作部门之一。业务上受上级档案管理机构指导。档案馆配干部二人。

一九八0年五月十五日成立鹤峰土家族自治县后,鹤峰县档案馆改为“鹤峰土家族自治县档案馆”。

一九八0年十一月五日,鹤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通知:成立鹤峰土家族自治县档案局(同县档案馆合署办公),配副局长兼副馆长一人,干部二人。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一日成立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土家族自治县改为鹤峰县,鹤峰土家族自治县档案局改为“鹤峰县档案局”,鹤峰土家族自治县档案馆改为“鹤峰县档案馆”。

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调整我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请示》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决定:(一)继续实行党政档案工作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级档案管理机构性质上仍既是党的机构,又是政府的职能机构,列入政府编制序列。各级档案局由各级政府直接领导。各地、市、州、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并有一位副专员、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负责管理。根据中央和省有关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县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举行了交接会议,有夏芝珊(副县长)、乔士楚(政府办主任)、吴恒轩(县委办公室主任)、吴德祥(档案局局长)、罗长宏(档案局副局长)同志参加、从一九八五年九月正式归县政府领导。档案局定编三人,档案馆定编七人。

二00二年根据鹤办发[2001]42号文件、鹤机编[2001]20号文件精神,在机构改革中将县档案局(馆)重新定为县委、县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以县委管理为主。并列入全县第一批推行参照管理的18个推公事业单位之一。也是我县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第一批参照管理单位。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领导职数2名,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此次改革精简了编制2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

二00五年,鹤机编发[2005]53号文件,档案局定编12人。其中领导职数2人,职工职数10人。二00七年元月三十日,领导职数调整为局长1人,副局长2人,纪检组长1人。

单位内设教育法规股、业务指导股、档案管理股、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办公室。局(馆)同时还组建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充分利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贺龙、关向应、周逸群等同志在鹤峰建立湘鄂边革命根据地的红色史料和虎门沙角炮台以生命捍卫我华夏疆土的著名抗英将领陈连升的英雄事迹和鹤峰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的辉煌成就,教育和鞭策全县人民发扬革命传统,弘扬开放包容,勤劳朴实,执着追求,开拓创新,敢为人先的“鹤峰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执政,廉洁从政,务实兴政,发展强政的施政理念,不断开拓前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共同建设鹤峰和谐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