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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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




概况


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成立于1996年,现址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46号,毗邻哈尔滨国际会展中心,拥有近万米的综合办公大楼,集办公、培训、会议、住宿、餐饮、健身、娱乐于一体。

协会下设办公室、秘书处、行业管理科、教务科、外事科、财务科、总务科、餐饮部、客房部等职能机构。有大、中、小会议室四个;电教中心配有50台电脑,可同时对80人进行培训;有星级客房46间,可同时接待118人入住。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非营利、自律性民间组织,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协调和服务,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能。2004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更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为全省审计机关和内审人员提供各种常规培训的同时,协会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举办审计专业技术培训班,中、高级审计师职称考前辅导班等。为提高各级各类审计人员的知识层次,培训中心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香港公开大学联合举办高级工商管理(MBA、MPA)硕士学位研修班,这些工作的开展为黑龙江省培养了高学历、高素质的审计人才。近年来协会先后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南京审计学院、中央财经大学、黑龙江省委党校等高校合作,开办了在职研究生、本科、专科等学历班。

为了学习和借鉴国外审计的技术方法和先进经验,拓宽视野,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加强与国外审计的交流与合作。几年来举办了多期境外培训班,重点考察学习国外的先进审计方法和技术,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章程


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 HeiLongJiang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缩写为HLJPIIA。

第二条 本会是黑龙江省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为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服务的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管理、宣传、交流、服务,即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活动,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在政府主管部门与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全省内部审计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黑龙江省审计厅、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内部审计工作;

(二) 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促进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严格执行内部审计人员上岗证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内部审计行为。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对单位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情况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三) 对内部审计的发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内部审计单位决策提出建议;

(四) 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和建议,协调会员间、 会员与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的正当职业权益;

(五) 组织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举办学术讲座,开展业务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出版内部审计书刊,促进会员提高业务水平;

(六) 对会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监督、检查会员执行法纪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促进会员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七) 根据国家和审计机关发布的有关审计的法规、规章,制订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程序、准则等规范性文件,促进内部审计实务的完善和发展;

(八) 开展与其他相关团体的联系,交流、搜集、研究内部审计的信息、情况,借鉴有关经验,开展交流与合作;

(九) 研究、开发内部审计先进知识和信息,认识和正确处理影响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各类问题;

(十) 承担政府或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各级内部审计协会(学会),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外资、独资、合资、个体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2、有一定审计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从事审计教学和审计科研的人员;

3、在审计机关从事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工作一年以上人员;

4、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的人员。

(三)特邀个人会员。

有关的社会知名人士,经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为本会的特邀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少数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计厅、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审计厅、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省内各内部审计协(学)会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事前经审计厅、民政厅审查同意,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