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黑龙江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经委、公安局、交通局、农委,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30号令),更好地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部《关于继续做好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351号)和国务院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运〔1995〕466号)等有关规定,有效遏制目前我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事故频发的现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省经委、省公安厅、交通厅、农委和哈尔滨铁路局结合我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市经委、公安、交通、农业、铁路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管理办公室。

黑龙江省经委、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交通厅、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哈尔滨铁路局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黑龙江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部《关于继续做好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3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提速后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7〕1030号)精神,依据国务院颁发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30号令)和国务院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运〔1995〕466号),特制定《黑龙江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强化监护,逐步改、并、拆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划内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新建、改(扩)建铁路和公路中遇有铁路道口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改建的铁路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不得形成铁路平交道口。道路交通流量、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改建的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不得保留平交道口;既有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道口,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所有设置的立体交叉和平交道口,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由各级经委和铁路、交通部门共同制定铁路平交道口改造规划,逐步将国道、省道、高等级公路及城区主要道路与铁路的平交道口改建成立体交叉。铁路、交通部门按规划组织实施。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经合法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拓宽。

第五条,铁路与道路交叉处设置立体交叉所需费用按照以下办法解决:新建、改(扩)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部门承担建设费用;交通部门提出超过既有的道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交通部门承担。新建、改(扩)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交通部门承担建设费用;铁路部门提出超过既有的铁路线路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承担。既有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改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和交通部门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分担改建费用,亦可协商分担。

第六条,道口改建、合并与拆除。道口的改建、合并与拆除应坚持治本的原则。一公里铁路以内或者一个村镇有多处道口的,原则上只保留一处。对铁路道口比较密集的区段,应在考虑当地群众出行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对相邻道口进行改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保证改、并、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与看管是指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设专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实施监督和防护,负责劝阻行人、车辆遵章通行,保障道口安全畅通。

第八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与看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繁忙铁路干线、国际干线或铁路旅客列车运行时速在120公里以上区段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由黑龙江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通过道口的列车密度和机动车流量制定监护规划,首先纳入监护管理。道口管理部门应加强道口监护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作业人员要自觉提高技术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现场安全控制,适应监护作业要求。要配备安装道口监护设备设施,监护作业人员应规范操作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繁忙铁路干线、国际干线以外的其他正线线路上尚未安排人员看管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由黑龙江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所制定的监护规划逐步纳入监护管理或会商当地政府组织实施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由产权单位或受益单位负责组织力量进行监护管理。道口管理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护管理单位进行整改,确保道口通行安全。

第九条,在铁路道口以及与铁路平交的公路附近须依法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法令、规章禁止的行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国家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是,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条,在距铁路道口20米处的水泥、沥青等硬质路面应设置减速缓冲路障,以迫使驾驶员减速慢行。各级道路交通与道口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实施设置。

第十一条,要维护铁路道口监护、看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铁路道口监护、看守人员进行谩骂、污辱、伤害、报复等不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规或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交管和农业部门在对机动车、农用车驾驶员年审时须进行通过铁路道口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三条,铁路与道路交叉处的有人监护、看管道口应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或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由交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由道口所在地的交通部门设置、维护。既有铁路平交道口警示标志由当地交通部门管理、维修。

第十四条,铁路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铁路部门负责道口上铁路两股钢轨之间及最外侧钢轨以外2米内的铺面部分。当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负责最外侧钢轨以外2米外的道路部分。道口铺面及道口外侧的平台和顺坡必须平坦、顺畅。公路距铁路道口50米处的夹角不得小于135度。

第十五条,铁路道口的管理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线路后一般线路的顺序,逐步增设道口信号及自动报(预)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铁路道口设备设施。发生无意间损坏铁路道口设备设施时,当事人须立即告知道口看守(监护)人员或设备设施维修管理单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现人为损坏铁路道口设备设施时,当地道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查处,由肇事者赔偿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并对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各类机动、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在接近或通过铁路有人监护、看管道口时必须听从道口监管人员的指挥。当悉知或被告知火车行驶通过时要立即躲避在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远处,禁止任何车辆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或在停止线以内停留。

第十八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其中,大中型拖拉机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小型拖拉机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

第十九条,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严格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定,应在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远位置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行。

第二十条,下列车辆在通过铁路平交道口时必须主动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并在其指导、协助下通过道口:拉运长大、笨重物件,即从地面起高度超过4米,宽度超过车体,长度前端超出车身,后端超出车厢1米的车辆。行驶中不能迅速通过道口可能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车辆。运载大型机械或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履带式等可能损坏铁路道口设备设施、干扰行车信号、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散落时,应立即将故障车辆、散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对无法立即移走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监护、看管人员,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若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发生类似情况,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有效措施准备拦停列车,并通知就近铁路车站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两轮畜力车或牲畜通过铁路平交道口时,车辆驾驭人或牲畜的主人须下车牵住牲畜徒步通过铁路道口。

第二十三条,禁止汽车、拖拉机等大中型车辆在单幅车道的铁路道口上会车。禁止机动车在铁路道口转弯调头或退行。

第二十四条,通过电气化区段铁路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2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件或鞭绳等物时不得高举挥动。

第二十五条,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公路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须遵守下列道口信号的显示规定: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稳定点亮时,表示将有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过。红灯熄灭黄(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过。当红灯和黄(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未有道口信号的规定通过,在确认无火车通过时方可通过铁路道口。

第二十六条,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报警设备的铁路道口时,当道口报警设备发出“列车开过来了,请不要抢越道口和钻栏杆”的语音提示后,必须在道口停止线以外地点停车,严禁抢越道口。

第二十七条,各市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对辖区内的铁路道口和各类车辆、行人通过道口的状况经常例行现场检查,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铁路安全管理机构须定期对铁路道口的设备、监护人员的作业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制止道口监护人员和通过道口的各类车辆、行人的违章行为,并对存在的问题立即下达《问题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应对铁路道口设备设施的状况和监护人员执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侵占、损坏铁路道口设备、设施、标志、用地及其他违反道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提出处理的建议,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各级经委、公安、交通部门,铁路运输安全和铁路道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铁路道口交通流量高峰期、异常天气和重要时段等的检查监督,及时采取安全防范、调控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安交警部门应经常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自觉地遵章守法。

第三十二条,铁路运输部门应履行职责,教育机车司乘人员坚持加强了望,在列车行驶临近铁路道口前做到鸣笛警示。铁路道口监管人员应恪尽职守,严格执行作业标准。维修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保证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新闻媒体可利用公益广告、通过专题栏目剖析案例等形式广泛宣传道口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民众重视铁路道口安全,自觉遵纪守法,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三十四条,对蓄意破坏铁路道口安全设施、扰乱道口正常秩序、妨碍监管人员正常监护道口的行为,公安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确保铁路道口安全和良好治安。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造成危害,给道口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规定给予处罚或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