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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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机构职能


根据职责,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二十六个职能庭处室(含政治部的组织干部处、法官管理处、宣传教育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和各部门工作;负责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负责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负责重要文件、向人大的工作报告,院长讲话等文稿的起草:负责文秘、信息综合、建立本院机关网页、档案、图书、保密、机要、督查、新闻宣传、外事联络等工作;归口管理国际司法协助事项和《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政治部

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统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协助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和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人民法院系统技术职称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警衔的呈报、评定、晋升及省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司法考试的相关工作;指导审判长选任、书记员分类管理等工作;负责赔偿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审批工作;负责全省人民法院的表彰奖励工作;主管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组织人事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别由组织干部处、法官管理处和宣传教育处承担。

(三)立案信访局

下设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信访接待处、综合处。负责审查民商事纠纷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是否立案;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登记;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商事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登记;对申请执行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登记;对申请违法确认案件、申请国家赔偿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对应由本院受理的进行立案审查登记;计算并通知起诉人、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和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等程序案件;负责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负责处理省院机关的来信来访;审查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不服,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裁定或决定再审;审查当事人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判决不服,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裁定或决定再审;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立案登记后裁定或决定再审;审查处理上级法院、党委、人大等有关领导机关交办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后转执行局办理,并将立案情况输入审判流程管理程序;审查涉及本院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对裁定或决定由本院进行再审的案件登记后,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并将立案情况输入审判流程管理程序;负责全省法院信访终结案件的审查,并作出是否终结的决定;管理和指导全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立案等工作。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处理相关的死刑案件;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审理涉外的移送管辖案件;审理、复核并呈报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指导对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下级法院的相关工作。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二审案件;复核处理相关的死刑案件;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刑事案件;审理、复核并呈报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下级法院的相关工作。

(六)刑事审判第三庭

(七)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案件,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国内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国内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下级法院的相关工作。

(九)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涉外、涉港澳台、涉“三资企业”的第一、二审合同和侵权案件、房地产案件,审判涉外、涉港澳台、涉“三资企业”的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等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审判与内河航运有关的交通运输案件;审判不服中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审判不服中院生效裁判的涉外、涉港澳台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等再审案件;审判不服中院生效裁判的信用证及有关内河航运的交通运输再审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审批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理行政申诉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审查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且无需强制执行的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一)审判监督第一庭

审理不服省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再审案件;审理不服省法院和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属于省法院民一庭受案范围的再审案件和不服下级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属于民一庭受案范围的再审上诉案件;审理不服省法院生效裁判的属于省法院民三庭受案范围的再审案件;审理不服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属于民三庭受案范围的部分再审案件,以及不服下级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属于省法院民三庭受案范围的部分再审上诉案件。(属于民三庭审理的再审案件除外);审查赔偿确认案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十二)审判监督第二庭(林业庭)

审理不服下级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上诉刑事案件;减刑、假释指导工作及其相关职能;审理不服省法院和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属于省法院民二庭受理案件范围的再审案件和不服下级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属于民二庭受理案件范围的再审上诉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第一、二审的林业刑事、民事案件以及山林权属等行政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三)审判监督第三庭

审理不服省法院和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再审案件;审理减刑案件,对全省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进行指导。

(十四)执行局

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财产部分;执行行政机关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全省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执行而报请本院执行的案件;根据需要决定提级执行或协助执行;执行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监督、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下设执行裁判庭、执行工作庭、综合办公室,均为副处级。

(十五)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省法院各审判庭审结生效的各类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审理效率进行评查;负责对省法院执行局已结案件的执行质量和执行效率进行评查;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负责对全省各级法院的案件审理质量和审理效率进行评查,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绩效综合评估中涉及审判管理的绩效情况进行核查;对案件审理质量和审理效率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及时提供有关审判管理工作的决策咨询建议;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质量和审理效率评查工作;办理省委政法委、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布置的涉及司法质量考评工作的有关事项。

(十六)研究室

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落实有关调查研究课题,交流和推广调查研究成果,组织应用法学研究和综合性理论研讨会;协调本院机关和全省法院有关司法规范化管理事宜,负责探讨和研究如何建立法院长效管理机制;办理解答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有关事宜,协调本院机关各部门的审判指导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具体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规范性意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的编写、审查、报送工作,负责具有全省典型意义的案例发布、指导工作;负责《湖南审判研究》的编辑工作和《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的发行工作;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研究、修改工作;负责全省法院司法改革的研究、管理和审批,总结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项工作经验;承办院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参与法院机关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法院年鉴和院志的编写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七)司法警察总队

负责全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业技能培训、警衔呈报、警籍管理、预防事故等工作;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负责执行死刑;参与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庭)执行有关事项;负责省院机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八)司法装备技术处

负责对人民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和司法科学技术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负责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通讯、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等司法科学技术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两庭建设、司法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工作;管理本院各项经费,指导本院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机关日常财务的报账等工作。

(十九)纪检组(监察室)

指导、协调全省人民法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负责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检举全省人民法院系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督促和查处全省人民法院系统干警的违法违纪案件;受理纪检、监察对象的申诉。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办公室

负责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十二)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全院的后勤保障,包括机关建设、公务接待、车辆使用及管理,以及干警膳食,等等。

(二十三)法官培训中心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包括:初任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职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级以下法官的续职培训;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委托的培训。

院长履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二级大法官

康为民,男,汉族,1956年9月生,江西泰和人。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8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学习简历

1979年至1983年,在西南政法学院学习。

1988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民法专业中国首届高级法官班学习,研究生结业;

任职简历

曾在江西省大余县知青农场参加农业劳动,1975年为生产队队长。

1983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审判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

1986年,破格提拔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1988年09月,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告诉申诉庭庭长

1995年,挂职任永修县副县长。

1996年10月,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000年01月,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厅级)

2002年03月,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2003年01月,当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2008年01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院长致词


虎越雄关踪影去,兔临佳境春光新。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我谨代表省法院党组,向全省法院广大法官、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广大网友,致以亲切的问候和新年的祝福,恭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人心思进,天道酬勤。过去的一年,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人民群众对法院队伍的满意度逐步提高。全省法院为加快湖南科学发展、推进富民强省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是全省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辛勤工作和顽强拼搏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法院党组,向全省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虎振威风留浩气,兔迎盛世启新程。新的一年,湖南法院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积极服务“四化两型”建设和法治湖南建设,为实现“十二五”时期湖南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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