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教学会教育技术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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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教学会教育技术专业委员会




简介


湖南省高教学会教育技术专业委员会是湖南省高教学会下相对独立的二级学术团体,萌芽于上世纪80年代,成立于2009年11月28日。作为一个省级学术团体,该专业委员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成员的广泛性、争鸣的民主性、观点的包容性、学术的权威性和组织的松散型。

沿革


湖南高校教育技术领域的学术团体一直存在并非常活跃,20多年来,该领域的同仁们一直有着倾心合作的优良传统,作为一个学术性社会团体,经历了湖南省电教研究会(高校协作组)、湖南省教育技术协会两个发展阶段,在相应省级社团机构的领导下,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合作与交流。

上世纪80年代启动的省电教研究会高校协作组分工合作完成了大量教学电视片的拍摄制作,共享成果。

90年代后期以省电教研究会名义启动了师范类院校教育技术专业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公共课的研讨与合作,在为专业学生相互提供实习条件以及编写出版相关教材等方面实现了深层次的友好合作。

2001年以省电教研究会名义召开了湖南省首届信息技术教育研讨会,参会人员愈千人,从此高校教育技术的研究成果开始对基础教育信息化产生重要影响。

2002年12月23日在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召开了湖南省高校教育技术改革与发展研讨会暨高校电教中心、教育技术系(中心)工作会议,协调推动各高校教师教育技术等级考试培训工作、交流教育软件作品和关于高校教育技术工作的现状、问题、对策以及高校教育技术机构管理方面的论文,并提出在高校范围内吸收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的方案和名单。

2003年在邮电培训中心召开了省电教研究会高校年会,探讨了教育技术创新发展以及教育技术病理与误区等问题,并基于省电教研究会主要关注基础教育这一现实情况,与教育厅领导探讨了高校团体的独立问题。

2004年6月26日以省电教研究会名义在和一大酒店召开了湖南省高校远程教育培训项目研讨会,研讨湖南省高校电教协会开展远程教育相关事宜,介绍由中国教育机制研究分会指导的、由北京远程信达公司具体服务的远程教育项目,参观远程教育现场—中南林学院远程四、六级辅导班,研究下半年协会活动。

2005年5月召开了湖南省高校网络教学新技术研讨会暨协会工作会议,起草了协会章程,并于6月29日在湖南商学院对协会章程进行了讨论。7月初11所高校联名盖章经省教育厅同意(由张厅长签署)向省民政厅递交了申请成立湖南省高校教育技术协会的报告。

2005年7月湖南省电教研究会更名为湖南省教育技术协会,并于2006年1月17日在留芳宾馆召开第一次年会。

2008年1月11日在长沙理工大学召开了湖南省高校教育技术协会2007年年会暨教学资源建设研讨会,会议针对高校特点和高校教育技术工作特点,对我省高校教育技术协作机构的组织建设进行了讨论,在高校教育技术协会工作的独立运作方面取得共识。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湖南省高校教育技术专业委员会应作为湖南省高等教育学会的二级学会。

2008年11月11日,筹备组成员们讨论起草了成立湖南省高教学会教育技术专业委员会的申请报告,并对章程做了相关修订,在中南大学的努力下,在省高教学会和省教育厅的支持下,于2009年3月获得民政厅批准,4月15日由中南大学在九禧大酒店向筹备组做了通报,并讨论成立大会的启动事宜。

职能


学术团体享有较高的社会声望,与政府、企业和其他非政府组织之间存在复杂的联系。学术性社会团体是承接政府职能、增强社会自治的重要载体,其成员多为既有科学精神,又具较高学术造诣的优秀科技人才,能够凭借自身优势,在自己的领域内承担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以各种形式发挥重要功能。据此,我们在章程中对湖南省高教学会教育技术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了如下描述:

1、组织和支持会员积极开展教育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研究和解决教育技术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大力开展教育技术的普及工作,推广研究成果,使教育技术更好地为教育服务。

2、组织各种学术活动,指导本省相关高校教育技术专业建设(本科、研究生)和师范院校教育技术公共课课程建设,指导和规划全省高校教师教育技术等级培训,培养教育技术人才。促进会员相互之间交流协作,提高会员的理论与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3、对发展教育技术事业中的有关政策、规划和措施、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咨询报告。接受委托进行科研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及有关教育技术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4、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学术论文集,主办湖南省高校教育技术网站。

5、根据社会需要提供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

6、加强同外省市有关学术团体之间的联系,发展与国外学术团体和教育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进行学术和信息资料交流。

7、组织专家对教育技术产品(如设备、管理软件、教学平台、教学资源等)的鉴定、评比、推广和展示,开展新技术、新设备咨询。

8、接受省高等教育学会、省教育厅、中国教育技术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根据章程,湖南省高教学会教育技术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关系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基层活动组织机构(协作组、研究会等),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基层活动组织机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根据组织关系,机构设置如图所示:

秘书处是常设机构,原则上设理事长单位,处理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助理事长组织专业委员会各类活动,协调各基层组织机构的工作。

师范院校研究会、外语教学研究会、教师培训研究会等为设想中的基层组织机构,根据需要进行建设,一般应能长期展开相关学术活动。建设中的湖南省高校教育技术网站和拟办的学术期刊暂时归秘书处统筹,条件成熟后可作为基层组织机构对待。

专题协作组属于临时性基层组织机构,为临时性或短期性工作而存在,比如,新产品研制组、新成果推广协作组、课题协作组等。

常规活动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会员大会可以与年会合并举行,未到会的会员可以采用非实时网络会议形式,依托专业委员会网站参加并行使权利。

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可以与年会合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批准接纳会员;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代行理事会的部分职责,向理事会负责,重大事宜根据章程通过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常务理事会可以实时开展专题活动,检查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情况,参与或指导基层组织机构的活动。

工作设想


1、师范类院校的协作内容

2、高校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的培训

3、配合中国教育技术协会系统的活动,举办湖南省高校教师多媒体教育软件比赛并推荐参加中央电教馆举办的全国多媒体教育软件大奖赛高等教育组的多媒体课件、网络课程等项目的比赛。

4、湖南省高校教育技术网站建设以及举办学术刊物。

5、与专业委员会职能相适应的基层组织机构(研究会、协作组)建设。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称:湖南省高等教育学会教育技术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湖南省高等教育学会教育技术专业委员会是由本省高校教育技术机构和教育技术工作者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宗旨:团结全省高校各类教育技术研究组织和教育技术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和教育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教育技术的协作、研究、交流和推广活动,探索高校教育技术的发展规律,为促进我省高校教育技术事业,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培养新型人才,加速实现教育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湖南省高等教育学会和湖南省教育厅高教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教育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办公地址设在理事长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中外教育技术的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与交流、专业培训、展览评比、咨询服务。

(一)组织和支持会员积极开展对教育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研究和解决教育技术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大力开展教育技术的普及工作,推广研究成果,使教育技术更好地为教育服务。

(二)组织各种学术活动,指导本省相关高校教育技术专业建设(本科、研究生)和师范院校教育技术公共课课程建设,指导和规划全省高校教师教育技术等级培训,培养教育技术人才。促进会员相互之间交流协作,提高会员的理论与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对发展教育技术事业中的有关政策、规划和措施、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咨询报告。接受委托进行科研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及有关教育技术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四)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学术论文集,主办湖南省高校教育技术网站。

(五)根据社会需要提供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

(六)加强同外省市有关学术团体之间的联系,发展与国外学术团体和教育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进行学术和信息资料交流。

(七)组织专家对教育技术产品(如设备、管理软件、教学平台、教学资源等)的鉴定、评比、推广和展示,开展新技术、新设备咨询。

(八)接受省高等教育学会、省教育厅、中国教育技术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湖南省各高校(含高职高专)所设置的教育技术机构;

个人会员:从事教育技术事业,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研究能力的教育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研究、考察、学习等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提出相应的建议;

(六)努力开展学术研究,积极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论文、专题报告等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二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直至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省高等教育学会的领导,专业委员会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理事长单位的轮换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个人会员可以依托专业委员会网站采用非实时的方式参与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九)批准接纳会员;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四、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如年龄超过65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师范院校、外语教学、学科建设、远程教育、教师培训等系统设立相应协作组或研究会作为本会的基层活动组织机构,分别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其它机构、企业等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业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订和未尽事宜的补充须经会员大会批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