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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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局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试 行)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在法定权限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合理适用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适用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适当考虑当事人经营状况、市场份额和竞争能力,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除简易程序外,适用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都要经集体审理决定。

第五条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手段、违法后果、主客观过错、改正措施等因素,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和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价格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相关营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一)各种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并处,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一般适用单处的处罚方式;较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和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一般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二)违法所得金额依照《价格违法所得多收价款计算办法》(计价检[2001]2607号)计算确定,并以合法有效的价格规定为基础,对确因政策滞后、非主观故意造成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适当剔除实际成本。

第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属轻微违法行为。

(一)初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无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

(二)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数额不大,且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三)及时改正。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一般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二)主观过错较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的。

一般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规定处罚款幅度下限的罚款。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严重违法行为。

(一)诱骗、串通他人违法或在共同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中起重要作用的;

(二)一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退还多收价费款的。

较严重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暂停相关营业处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法行为。

(一)拒绝提供检查所需相关资料;

(二)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三)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四)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严重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三)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按法定罚款幅度上限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处罚,同时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在抗灾救灾、防疫和出现严重通货膨胀等特殊时期,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两年内未被发现;

(四)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对无违法所得的小规模经营者,罚款金额如超过其半年营业收入的,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第十五条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

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可以采取提醒、告诫、宣传价格政策等措施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能通过警告达到执法效果的,口头或书面警告经营者,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需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先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再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的价格行政处罚案件,依照国家《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