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取缔粮食投机的布告”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取缔粮食投机的布告”


1957年8月1日

纸质

纵长方形,纵114厘米,横78厘米。

1958年湖南省博物馆湘东征集组从平江县人民委员会征集入藏。横排石印,末尾印有“代印”二字,上面盖有直径为5厘米的“平江县人民委员会”阳文朱红圆印。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正处于困难时期,粮食供应紧张。为保证供给,粮食供应实行的是统购统销的政策,以稳定市场。但当时存在有粮食投机行为,有些私商贩卖粮食或以货物向农民兑换粮食;有的农民高价出卖口粮或统销粮,反过来又要求国家补销;个别的农业社借口开展副业生产,也从事粮食买卖或粮食加工;更有一些不法分子涂改、伪造、买卖统销粮证,周转粮证和粮票,套购国家粮食,进行投机活动。

湖南省人民委员会针对当时全省各地存在的粮食投机活动,粮食市场混乱的情况,颁布“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取缔粮食投机的布告”。旨在维护国家粮食统购统销的政策,保障粮食市场管理的有序进行。

布告中规定:自新粮上市到国家宣布统购结束为止的期间,农村粮食一律停止交易。农民间亦不得进行粮食调剂,农业社和农民出售粮食,统由国家收购。统购结束以后,农业社和农民的余粮,可以自由储存、使用、或卖给国家或到国家粮食交易市场,但需严格禁止粮食投机,或开设磨坊、面坊、酒坊收购粮食原料加工成品,煮酒或私自制成熟食出售,或以成品兑换粮食原料。严格禁止一切套购囤积粮食的行为,违者应分别情况给以处分。国家所发的粮证粮票,均不得进行买卖,凡买卖粮证粮票者,对卖方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并没收其非法价款。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农业社干部,应模范地遵守国家粮食政策。

此布告保存完整,是研究新中国粮食政策的极为重要的实物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