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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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工作,确保督导评估客观准确,收到实效,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督导评估的组织领导


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随机督查和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以促进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多样化、内涵发展。

实施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时,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成立专门的督导评估组,挑选公道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教育管理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威望较高的同志担任督导评估组成员。督导评估组成员以省督学和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为主,同时可吸收有关部门领导、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按照政府履行职责、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示范性等三个方面的督导评估要求,分别安排合适人选。督导评估组成员及其担负的督导评估内容应保持相对稳定。督导评估组成员与被督导评估学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督导评估组一般由8人组成。分别为:组长1人,副组长1人(兼任办学理念与办学行为组专家),办学环境与办学条件组1人,师资保障与内部管理组2人,教育教学组1人,教育质量与办学特色组 1人,资料员1人。组长一般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指派省督学担任。

二、督导评估的方式方法


采取听、看、查、访、问等形式进行。督导评估组首先集体听取学校自查情况汇报,然后依据督导评估内容,按办学理念与办学行为、办学环境与办学条件、师资保障与内部管理、教育教学、教育质量与办学特色五大块,分组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实地查看校容校貌及办学设施设备,走访干部、教师、学生、家长,以无记名方式对教师、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电话访问学生家长,随机抽查学生的实验操作技能。此外,每校听课16节左右,基本覆盖高中的各个年级、所有课程及老、中、青三类教师。听课不事先通报学校。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确定等级,评价标准详见《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课堂教学评价通表》。如有必要,召开有关教师、学生、中层干部座谈会,听取意见。同时,督导评估组每到一所学校必须在校内三处地方公布对外联系电话,收集对学校、教师、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督导评估组成员的意见、建议等有关信息。

三、督导评估组成员分工


1.组长:组长负责督导评估组的全面工作,具体负责主持评估情况碰头会,审定督导评估意见,参加汇报会和反馈会,必要时召开教师代表座谈会。

2、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并兼顾检查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及办学行为,具体负责评估1-3项、32-41项指标。听课3节。

3、办学环境与办学条件组1人,负责评估4-16项指标;负责核实并填报《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情况统计表》(二)、(三)。

4、师资保障与内部管理组2人,负责评估17-22项指标。此外,还负责:

①分别对20名教师进行问卷调查,并对问卷情况进行分析;

②每人听课3节,并检查教师教案20本、部分教师听课笔记和学生作业本;

③核实并填报《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情况统计表》(一)。

5、教育教学组1人,负责评估23-26项指标。听课4节,并对全组听课情况进行汇总。

6、教育质量与办学特色组1人,负责评估27-31、42-45项指标。对10名学生进行实验操作技能考核。听课3节。

以上各组在完成各自任务的基础上,必须填写《督导评估操作表》,并根据各自分工在《操作表》上写出1000字以上的督导评估专题意见,督导评估专题意见应当包括主要成绩与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观点要鲜明,数据要准确,内容要详实、具体。

7、资料员1人,协助组长做好督导评估工作,并负责联络;综合各组的督导评估专题意见,撰写对学校的督导评估意见;填写《省示范性高中督导评估计分统计表》;收集需带回存档的资料,包括:①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情况统计表(一)、(二)、(三),②自评报告,③督导评估操作表,④督导评估计分统计表,⑤督导评估意见。

四、督导评估时间安排及工作程序


1.督导评估开始前,应对督导评估组成员进行不少于半天时间的集中培训,学习有关文件,熟悉督导评估方案,进行人员分工,并明确有关要求。

2.每所学校督导评估时间安排3个工作日。为便于汇总情况和起草督导评估意见,一般每所学校都从下午开始工作。

第一个工作日:前半天,督导评估组全体成员用1小时左右听取学校自查情况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后半天,对教师(依据教师名册随机抽出20名在职教师)和学生(高一、高二、高三各随机抽出10人)进行问卷调查;查阅有关资料,个别走访;分别听课1-2节。

第二个工作日:督导评估组全体成员分别随机听课1-2节,按分工分头走访教师、学生,查阅档案、资料等,考核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实地察看办学条件。

第三个工作日:前半天督导评估组汇总情况,并形成初步的督导评估意见;后半天,督导评估组向受评学校及当地政府、主办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督导评估意见。

五、督导评估情况反馈及结果审定


1.督导评估情况反馈

督导评估组在离开被督导评估的学校前,应以会议形式对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意见进行反馈,反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督导评估的工作方式及相关情况;被督导评估单位的主要成绩、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其中指出问题应紧扣督导评估的指标要求,直白明了,并要求认真予以整改。改进工作的建议部分着重在于“导”,即对当地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工作提出要求。反馈时,不公布分数和评估等次。督导评估意见反馈后,当地政府、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作表态发言。

2.督导评估考核结论审定及发布

(1)督导评估结束后,督导评估组应集体汇总情况,修改、审定被督导评估学校督导评估意见,提出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结论和奖惩建议。

(2)报请省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汇报,审定督导评估意见,审定督导评估考核结论,作出奖惩决定。

(3)发布督导评估情况通报,并公布督导评估结果。

审定督导评估结论、发布督导评估情况通报、公布督导评估结果,应在督导评估工作结束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督导评估几个工作环节的要求


1.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的自评工作应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主办单位的组织协调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自评工作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切忌弄虚作假。

2.接受督导评估的学校应向督导评估组提供如下材料:

(1)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自评报告;

(2) 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自评计分表及有关统计表;

(3)支撑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的有关背景资料;

(4)与督导评估工作有关的其他辅助材料。

3.学校向督导评估组的汇报会,定为“x x(学校全称)督导评估汇报会”,会议由督导评估组组长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除督导评估组全体成员外,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人大、政协分管教育的领导,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县(市、区)教育局班子成员、政府教育督导室全体成员、受评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参加。

4.督导评估情况反馈会,定为“x x(学校全称)督导评估意见反馈会”,会议主持及与会人员与“汇报会”相同。督导评估组的反馈意见定为“x x(学校全称)督导评估意见”,其篇幅以3000-4000字为宜。

5.涉及到被抽查有关情况的教师、学生名单,必须由督导评估组随机确定,不能由被督导评估单位指定。

6.督导评估工作在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湘政教督〔2011〕4号)文件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对“一票否决”指标的评估检查。

七、严格督导评估纪律


督导评估组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工作要深入细致,计分要客观准确,定性的评估内容打分要集体研究。督导评估组成员不得接受红包礼金和其他馈赠,不得参加与督导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因督导评估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