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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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证券业协会




协会简介


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前身为湖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成立于1994年10月18日,2008年8月1日起更名为湖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2010年1月1日起更名为湖南省证券业协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湖南省境内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及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协会共有会员176家,其中,证券公司3家,证券分公司1家,证券营业部166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3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律师事务所3家。

会员管理


湖南省证劵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劵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劵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湖南省证劵期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证劵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类别分为证劵(期货)公司类、证券(期货)营业部类、其他机构类及理事会设定的其他类别。

第五条 经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批准设立的证劵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依法设立并经湖南证监局许可从事证劵期货有关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劵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有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劵期货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三章 会 籍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 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 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有关工作程序,对申请入会的机构按照前条规定对提交的文件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机构予以登记,确认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担任理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履行确认手续。

第十条 担任理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理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常务理事会撤销其理事资格。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 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 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 申请退会的;

(二) 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的;

(三) 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 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

(五) 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 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根据《湖南省证劵期货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协会:

(一) 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 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 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 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和财务资料,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为协会或证劵期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 书面表扬;

(二) 公开表彰;

(三) 授予荣誉称号;

(四) 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章程》或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谈话提醒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情节严重的,由协会移交湖南证监局,并建议湖南证监局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协会对会员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的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 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四) 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 暂停会员资格;

(六) 取消会员资格;

协会对从业人员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的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 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四) 暂停或解除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

前两款所列的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与证劵期货业务有关的纠纷时,可以向协会申请进行调解。调解规则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协会可将会员和从业人员所受重大奖励、纪律处分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湖南证监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证券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HUNAN,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湖南省范围内证券业证券业自律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湖南证券业的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湖南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 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和湖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 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湖南证监局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 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 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 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 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 开展证券业的民间国际交流活动;

(九) 中国证券业协会、湖南证监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批准在湖南境内从事证券业务或相关业务;

(二) 拥护本章程;

(三) 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湖南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

第八条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在湖南境内从事证券有关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有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九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会员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会员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 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 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五)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 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 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 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四) 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五) 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 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第二十一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 能正确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 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

(四) 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 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制定协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

(六)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七) 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

(八) 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有关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 批准协会预决算;

(四) 审议有关议案;

(五) 根据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

(六)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除第三项外理事会及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理事会的其他职权;

(七) 执行中国证券业协会、湖南证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开。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节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由湖南证监局提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 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四) 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五) 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六) 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七) 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 在证券期货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 证券期货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 热爱或支持协会工作;

(五) 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资 产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会员资助、社会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证监局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终 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湖南证监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证监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湖南证监局备案,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