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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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地


户口登记地指的就是新生儿、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非婚生婴儿、收养婴儿等在其监护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的地点。一般都是新申报的户口,与其监护人有相同的户籍。

户口登记地还有临时户口登记地,在办理《暂住证》所在公安机关处办理,作为房屋租赁和城市管理的相关证据。详情参考户口登记。

1、出生登记 (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 2、收养婴儿登记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或夫妇双方结婚多年,没有子女,女方年龄在35岁以上,经市、地属以上医院证明确无生育能力的公民,收养被遗弃的婴儿,可持市地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司法机关签发的公证书及单位证明,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3、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后,由其家属或亲友、邻居持医院《死亡报告单》,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死亡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 4、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及房屋出租管理

相关分词: 户口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