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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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制度




概述


中国环境标志

何为环保标志

环境标志亦称绿色标志(十环标志)、生态标志,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公共、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向有关厂家颁布证书,证明其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处置过程全都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少,同时有利于资源的再生和回收利用。

环境标志工作一般由政府授权给环保机构。环境标志能证明产品符合要求,故具证明性质;标志由商会、实业 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并对使用该证明的商品具有鉴定能 力和保证任,因此具有权威性;因其只对贴标产品具有 证明性故有专证性;考虑环境标准的提高,标志每3-5年需重新认定,又具时限性;有标志的产品在市场中的比例不能太高,故还有比例限制性。通常列入环境标志的产品的类型为:节水节能型、可再生利用型、清洁工艺型、低 污染型、可生物降解型、低能耗型。

环境标志制度发展迅速,从1977年开始至今已有20多个发达国家和10多个发展中国家实施这一制度,这一数目 还在不断增加。如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ECP)、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北欧4国的“白天鹅制度”、奥地利的“生态标志”、“法国的NF制度”等。

中国的环境标志图形由青山、绿水、太阳和10个环组 成。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环境,外围的十个环紧密 结合,表示公众参与,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 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部分国家制度


若干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标志制度

国家 (地区) 建立年份 环境标志制度名称

德国 1977 蓝色天使制度

加拿大 1988 环境选择方案

日本 1989 生态标志制度

北欧四国 1989 白天鹅制度

美国 1989
1990 绿色签章制度
科学证书制度

印度 1991 生态标志制度

奥地利 1991 奥地利生态标章

法国 1991 NF环境

葡萄牙 1991 生态产品

欧盟 1992 欧洲联盟制度

瑞典 1992 良好环境选择

新西兰 1992 环境选择制度

韩国 1992 生态标章制度

新加坡 1992 绿色标章制度

荷兰 1992 Stichting Milieukeur

克罗地亚 1993 环境友好

中国 1994 环境标志制度

世界的环境标志制度


国外的环境标志制度的比较分析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实施的各种环境标志计划中,以生态标志计划的实施最为系统化。德国是最早开展生态标志计划的国家,其于1978年开始运作的“蓝色天使” 计划已非常闻名,此后的欧洲联盟(简称“欧盟”)的“欧盟生态标志”计划、加拿大“环境选择”计划、日本的生态标签制度以及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的北欧标志计划等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美国的标志计划主要由地方组织或私人机构实施,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环境标志工作仍在酝酿之中。此外,一些授予服务的标志计划也正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一.国外环境标志制度的共同点

(一)由政府倡导的生态标志计划具有相近的管理模式

颇具规模的生态标志计划一般是由政府倡导的,其管理模式非常相似。为了确保标志计划沿着预想的目标发展,同时保证公正和效率,一般设立三个机构分工管理:一个技术机构或专家委员会负责初审产品种类建议,起草、修改和制订产品标准;一个代表各界利益团体的委员会负责最后确定产品分类和产品标准;一个办事机构负责与企业签定合同并管理标志的使用。

德国“蓝色天使”计划是这种管理模式的典范,它的三个管理机构为:1. 联邦环境署,为政府机构,负责评审产品种类的建议、起草技术报告和标准草案等。2. 环境标志评审委员会,为非政府机构,负责选择产品种类、评审标准草案以及最后确定产品标准。3. 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为非政府机构,成员由140家私人组织构成,负责指导私人组织建立产品质量标准,组织专家听证技术报告和标准草案,与通过认证者签订合同并管理合同的使用。

加拿大“环境选择”计划的管理模式非常相似,也由三个机构管理,即隶属于加拿大环境保护部的秘书处、咨询委员会和加拿大标准协会。日本生态标签制度则由标志推行委员会、标志批准委员会及日本环境协会分工负责。

(二)实施程序相似

环境标志计划在实施时的具体步骤虽有所不同,但从总体上看实施程序基本上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确定产品类别和制订产品标准;二是环境标志产品的审查和证书的发放。例如,“蓝色天使” 计划的这两个阶段表现为四项具体程序:1. 提出产品类别建议;2. 联邦环境署准备技术文献和标准草案,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组织专家听证并提出建议;3. 环境标志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标准草案;4. 生产商向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申请标志,经过评估达到标准后,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批准申请、发放证书并签订使用合同。加拿大“环境选择”计划实施程序与德国基本相同,差别在于增加了公众对通过的草案讨论60天这一步骤,而且最后需经咨询委员会通过,并且要由环境部长公布。

(三)体现各利益方的要求

环境标志计划通常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共同参与下制订和实施,既可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又能平衡各方利益,这是计划顺利实施并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许多标志计划中负责产品种类选择和标准制订的机构都是非官方性质的,其成员具有非常广泛的基础。例如,德国“蓝色天使”计划的环境标志评审委员会由11名成员组成,包括来自环境科学机构、消费者协会、德国工业联合会、德国贸易联盟、地方联邦政府、德国教会和新闻记者的代表;“欧盟生态标志”计划的成员国顾问团体亦由多方专家和代表组成,主要来自制造业、消费者、零售业、广告业、环境、法律、科学及经济界等领域。

(四)注重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制度在法律上,是指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法律或政策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参与各项管理的制度。就环境标志计划而言,这是其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之一。环境标志作为一种自发性的市场手段,要想获得期望的效果,必须以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为依托。公众的环境意识处于较高水平时,就会积极购买载有其熟悉和信任的环境标志的产品或服务。而且,公众参与还能提高计划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从而使其健康发展。德国“蓝色天使”标志已为公众充分认识和了解,它与“欧盟生态标志”、加拿大“环境选择”等标志计划的管理机构中都有来自消费者组织的代表,加拿大“环境选择”计划的标准颁布之前还设立了60天的公开评审期。

(五)非盈利性

环境标志计划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收取的申请费、检查费、合同费等仅限用于实施计划的资金需求,而不以盈利为目的。一般情况下,计划在实施之初需要创立者调拨一笔启动资金,在此之后可以实现资金的自我支持。

中国的环境标志制度


一.自愿性的生态标志计划

(一)“中国环境标志”计划

1994年5月17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正式成立,正式开始了“中国环境标志”的认证工作。

1.管理与认证机构

该计划的管理机构是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简称国家环保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处负责制订认证标准;产业处负责立项、确定产品种类,审批认证委员会的认证结论。地方环保局负责初审及日常的监督管理。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简称“认证委员会” )为计划的认证机构,负责对提出申请的产品进行再审,指定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组织现场检查。认证委员会由环保、经济、科研、质量监督等部门的专家组成,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会议,任职人员来自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外经贸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其中主要的领导职务由国家环保总局的官员担任。

从上可知,“中国环境标志”计划的政府参与程度较高,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政府部门直接掌握重要的决策工作,产品种类和认证标准都是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认证的初审是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另一方面,尽管认证委员会不是正式的政府机构,但带有很强的行政领导特点,而且它没有独立的认证决策权力,无权作出最终的认证结论。

2.计划的实施

企业可向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新的产品种类的建议,由秘书处负责上报认证委员会,之后由国家环保总局确定并发布。申请认证的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随后上报秘书处。秘书处负责组织现场检查、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抽样产品及现场检验,并撰写评价意见上报认证委员会,由全体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

认证后的监督主要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认证委员会。此外,秘书处统一安排检验机构对认证合格的产品每年进行一到二次检验。[160]

3.最新发展趋向

首先,“中国环境标志”计划有突破原有局限,进一步发展的迹象,将会涵盖某些服务行业。2000年初,认证委员会组织制订绿色酒店环境标志技术要求,并且有望成为“中国环境标志”与外国互相认可的一种尝试。

其次,2000年度“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工作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境外生产者申请认证的数量显著增多,针对此类问题,秘书处起草了《境外产品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目前尚在审批之中。该办法的实施将会为“中国环境标志”的境外申请提供依据。

此外,目前认证机构有改革的趋势,准备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上有一个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诉、监理、人员、机构、标准的宏观管理,具体的认证事务则由认证委员会独立负责。

(二)“绿色食品”标志计划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于1992年成立,开始“绿色食品”标志的认证工作。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绿色食品”标志已成为中国较为知名的商标,国际交流也初步打开局面,1993年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加入了有机农业国际联盟,并与外国企业及有关机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和合作。

1.“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生态标志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从此定义可知,绿色食品的认证、标志的性质与环境标志是相符的。这也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65]的规定中可见一斑,其中第1条述及“绿色食品”标志具有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的宗旨和目的。有的学者也认为,“绿色食品”是一种环境标志。[166]再从中国的“绿色食品”标志的认证标准来看,生态环境标准是认证的首要标准。因而,“绿色食品”标志应属于环境标志的范畴。

“绿色食品”标志计划制定并颁布了一整套“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措施,在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进行控制[167]。可见,尽管“绿色食品”标志未明确以产品生命周期分析为基础,但究其认证标准,仍属于生态标志。

2.管理及认证机构

农业部负责审批认证标准,审核批准“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权,颁发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绿色食品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并对产品或原料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是农业部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制订认证标准、组织复审、与认证合格者签定使用协议以及指定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实行监督。

3.实施程序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提出申请[169]。初审由申请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受理并进行环境评价。初审合格之后,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由其会同权威的环保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者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然后由该中心负责综合审查。通过认证的申请人须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

(三)“有机(天然)食品”标志计划

国家环保总局于1995年10月1日颁发实施《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开始“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的认证工作。由该章程第2条可知“有机(天然)食品”是指经有机食品颁证机构确认的,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要求的一切可食用的农副产品;“有机(天然)食品”标志是用来证明食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符合上述技术规范要求的专用性标志。而“有机(天然)食品”的认证标准与绿色食品是相似的,有的学者认为 “有机食品”与“绿色食品”、“生态食品”及“无公害食品”是相同概念的不同称谓。因而,“有机(天然)食品”实质上相当于绿色食品,其标志也是一种生态标志。

在管理上,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总体的监管、认证标准的审批以及受理投诉,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具体的认证工作。

(四)“广州市绿色产品”标志计划

广州市于1997年11月3日颁布实施《广州市绿色产品认证程序实施办法》,开展绿色产品认证。该办法第2条规定绿色产品是指“依靠技术进步,采用节能、节约原材料或清洁工艺生产的,从原材料的构成到产品生产、包装、使用整个过程对环境无污染或少污染,有益于人体健康的产品”。从而可知其采行的是对产品生命周期进行评价的认证方法,因而属于一种地方性的生态标志计划。

计划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认证监督、指导、管理工作;广州市绿色产品认证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认证的具体工作。

认证制度流程


境标志认证(十环认证、十环标志认证)的程序和ISO9001等管理体系认证类似,也是分为初次认证、年度监督检查和复评认证等,具体如下:

一、初次认证

1、企业将填写好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连同认证要求中有关材料报给我们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我们中心收到申请认证材料后,会对文件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后发放《受理通知书》(这意味着如果材料提交不全,就取得不了受理的资格,更谈不上签合同缴费了。这一点请申请认证的企业和十环认证咨询辅导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以足够重视,以免因此影响进度),申请认证的企业根据《受理通知书》来与我中心签订合同。

2、我们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全额认证费后,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

3、现场检查按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的要求和相对应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进行,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情况、产品环境行为检验报告撰写环境标志产品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5、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6、认证中心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

7、获证企业如需标识,可向认证中心订购;如有特殊印制要求,应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 8、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

二、年度监督检查

1、认证中心根据企业认证证书发放时间,制订年检计划,提前向企业下发年检通知。企业按合同要求缴纳年度监督管理费,认证中心组成检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2、现场检查时,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3、检查组根据企业材料、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4、年度监督检查每年一次。

三、复评认证

3年到期的企业,应重新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认证中心。其余认证程序同初次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