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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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黄陵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县范围内公、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办法》在县教育局领导下,由各乡(镇)教委主任、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学校的招生服务区由教育局划分确定。

城区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农村年满七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农村适龄儿童入学严格按照地域习惯,就近入学的原则,城区适龄儿童入学按教育局划定的学区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服务区的学龄儿童,更不得跨区域招生,对流动人口进城务工子女入学要在教育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适龄儿童入学后,城区小学在开学后的三十天内,要将本次新入学的学生按要求编制《小学生花名册》,并组织学生填写《小学生学籍档案册》,之后十天内,将本校《小学生花名册》文本及《小学生花名册》电子档案(Excel电子表格形式)和《小学生学籍档案册》同时报县教育局,办理学生学籍登记。《小学生学籍档案册》由县教育局在照片上加盖骑缝章后交由学校统一保管)。学生学籍采取全县电子管理系统,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农村初小新入学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自行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但新入学的学生应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乡镇统一报县教育局备案。

小学生的学籍号编码方法采用9位数码编排,纸质学籍表上的学籍号与电子档案学籍号要一致,作为毕业证书编号。数码编排即从左到右各位数码的含义分别是:第1位为学生类别代码,小学生为1;第2—3位应毕业年份代码,如2006年毕业编码为06;第4—5位为乡镇或学校代码(桥山小学01、街道办02、桥山镇03、店头镇04、隆坊镇05、仓村乡06、太贤乡07、腰坪乡08、双龙镇09、田庄镇10、侯庄乡11、阿党镇12),第6—9位为学生顺序号。

第七条 城区小学毕业生由县教育局统一划拨到城区中学就读;农村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乡镇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由学校发给《初中学生入学通知书》督促父母依法送子女上学,适龄少年升入初中后,由所在学校于开学后的三十天内,要将新入学的学生按要求编制《初中学生花名册》,并组织学生填写《初中学生学籍档案册》,之后十天内,将本校《初中学生花名册》文本及《初中学生花名册》电子档案(Excel电子表格形式)和《初中学生学籍档案册》同时报县教育局基教室办理学生学籍登记,学生学籍采取全县电子管理系统,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初中学生学籍档案册》由县教育局在照片上加盖骑缝章(学籍管理专用章)后交由学校统一保管。

初中学生的学籍号编码方法采用9位数码编排,纸质学籍表上的学籍号与电子档案学籍号要一致,作为毕业证书编号。从左到右各位数码的含义分别是:第1位为学生类别代码,初中学生为2;第2—3位应毕业年份代码,如2006年毕业编码为06;第4—5位为乡镇或学校代码(桥中01、店中02、隆中03、田中04、侯中05、仓中06),第6—9位为学生顺序号。

第八条 学籍号注册后,中途不得变更。学籍号注销后,其它人不得顶替使用。经批准转学的学生,新编学籍号在相应的学校年级学籍号后连续编排,不得插入中间。学生因长期休学、转学、退学和辍学等情况而空出的学籍号,一律不再使用。以上各种学籍变动情况,必须及时在学籍档案册“学籍变动情况”栏记载清楚。户籍等信息的变更,必须由本人申请并出具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生学籍一经确定,除转学、结业、毕业或死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其学籍,任何学校不允许存在无学籍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生就读学校负责管理,不得出现生、籍分离或不符的现象,学籍卡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完整,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的真实情况,每学期由班主任交教导处保管。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 小学班额应逐步控制在45人以下,初中班额逐步控制在50人以下。所有小学、初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校服务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二条 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及其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休学证书,统一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及其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和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四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第四章 转 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以择校为目的随意转学,如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凭流动人口务工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经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持黄陵县义务教育阶段转学介绍信和黄陵县中、小学学生学籍档案册到转入学校相应年级就读,不得随意升留级,该生学籍号根据需要和实际作重新调整。对于学校私自接收转学生,教育局不予承认其学籍,并在毕业考试时不予安排,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目前小学班额已超过64人,初中班额已超过72人的学校,原则上不得再接收转学生。属本校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外上学转回原籍或因特殊情况需转学者,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

第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九条 不符合转学条件的,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应返回原校就读,否则作无学籍学生处理。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由学校汇总后统一报县教育局备案,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学者除外。

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介绍信和转出学生的转学介绍信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

第五章 借 读

第二十条 借读是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二)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和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便父母居住的学生;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随需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五)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一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二)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第二十二条 凡属学校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县教育局备案。

除属第二十条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评 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县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在中期和期末举行两次。

第二十七条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二十九条 几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缺考”可“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考申请,经学校审定,可以单科免考。

第八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一条 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三十二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秀,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三十三条 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控制在0.5%以内,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 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学生就读学校按照要求编制《毕业生花名册》,并报县教育局核准后均发给《陕西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义务教育证书》编号应同本人学籍号相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规定年限内课程计划划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陕西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第三十七条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文化课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凡结业者由学校在《陕西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凡未学完规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本《办法》中的第六章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退学者,由学校在《陕西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九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十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四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县教育局申诉,由教育局作出裁定。

第四十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间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第四十三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允许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县教育局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