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港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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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港务管理局




机构职责


市港务管理局是市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1)贯彻执行《港口法》及港口管理其他法律法规、省、市关于港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港口行业规则、港章、年度计划及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2)编制(修编)惠州港总体规划,对我市沿海、内河港口码头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3)根据《港口法》对港口建设市场秩序进行监管,审核、审批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4)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对提出使用港口岸线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5)组织建设和维护我市港口公用航道、防坡堤、锚地等基础设施;

(6)依法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制度。对港口旅客运输服务、港区内的装卸、驳运、仓储业务、港口理货业务和港口拖轮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经营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7)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的预案,建立健全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8)对港区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依法进行作业资质认定,划定港区内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的区域范围,并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依法进行上岗资格监督管理,并组织港口经营人的技术和安全作业培训;

(9)贯彻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组织对外开放港口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制订保安设施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定期组织演练;

(10)按规定征收或代征国家行政性收费及有关规费,对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11)负责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军事及抢险救灾等物资的疏运工作;

(12)依照交通部《引航管理规定》对进出惠州港必须经过引航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13)负责惠州港口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统计管理工作;

(14)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生产经营有关规定、损害港口公用设施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处罚;

(15)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内设机构


办公室

(1)认真做好《港口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执行国家有关港口管理法规政策;

(2)负责本局日常行政、人事、后勤、党务的具体工作,协调机关内外的具体事务,为领导和部门提供服务;

(3)拟订本局各项规章制度,检查和反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4)负责本局财务收支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征收港口规费;

(5)拟制本局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其它公文;

(6)负责局内各种会议安排、来宾来访接待及外事活动的安排工作;

(7)负责掌握本局印章、办理行政介绍信件、证明等,按规定管理,严格把关;

(8)负责本局的文件打印、收发及机要文件资料的归档整理及保密工作。

(9)对指令性任务进行调查综合,为领导决策提供文字依据;

(10)拟制和完善港口行政管理具体规定及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收集和反映港口动态等资料信息;

(11)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港政管理科

(1)依法实施港口经营许可证制度。对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港区内的装卸、驳运、仓储业务和经营港口拖轮业务的单位提出的经营申请依法依规进行审批。从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2)对经营港口货业务的申请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统计和上报本市港口生产经营情况,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4)依法处理下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①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港口经营的;②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③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④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⑤在港口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5)依法依规组织征收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基金等规费,为港口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筹集资金。对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6)依法与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船舶进出口通报制度,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船舶进出港口的动态。

(7)在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

(8)组织制定所管辖的港口章程,并向社会公布。

(9)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的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10)对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申请,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11)对港区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依法进行作业资质认定,划定港区内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的区域范围,并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依法进行上岗资格监督管理,并组织港口经营人的技术和安全作业培训;

(12)贯彻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组织对外开放港口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制订保安设施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定期组织演练;

(13)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

(14)依法对《港口法》各条款具体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港口建设科

(1)依照《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市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的陆域、水域、港口岸线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2)编制(修编)惠州市港口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按照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审核建设单位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申请并呈报省港航管理局审批;审核建设单位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申请,并呈报国家交通部审批。

(4)依法监督港口建设市场秩序,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权限,审核或审批港口设施建设项目。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参与验收港口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批准使用。

(6)组织建设和维护港口公用的航道、防坡堤、锚地、进港公路等基础设施。

(7)保护港口公共设施。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8)依法处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

(9)依法处理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行为。依法处理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与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行为

(10)依法处理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

港口安全监督科

惠州市港务管理局港口安全监督科负责惠州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港口安全监督工作;

(2)监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审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核发工作;

(3)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监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6)负责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负责预案管理工作;

(7)依法受理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报送港口安全生产信息,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的建档工作,组织港口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交流活动;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直属机构


(1)惠州市港务管理局大亚湾分局

(2)惠州港引航站

主要职能是依照国家交通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对进出惠州港必须经过引航的船舶进行引航并确保引航船舶的安全,同时依照国家引航收费标准,向被引航的船舶收取引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