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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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法


huì fǎ ㄏㄨㄟˋ ㄈㄚˇ

会法

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共同审决。《清史稿刑法志三》:“ 清 则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覆。不会法者,院寺无由过问;应会法者,亦由刑部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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