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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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卫生局


吉安市卫生局主要职责

(一)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拟订我市有关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以及方针政策。

(二)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国家药物政策,拟订我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贯彻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贯彻国家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起草全市实施意见,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九)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实施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三)组织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助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四)负责干部保健工作,负责全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担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科研监测工作。

(十六)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