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一、吉安县人民检察院简介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文山路。于1955年9月成立。现有编制47名,实有干警45名,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党组成员7名,检委会委员9名。全院内设11个机构,含办公室、政工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合署办公)、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技术科,并设有党组、党支部和检察委员会。其中纪检组为县纪委派驻机构。
二、吉安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县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县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全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思路,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六)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本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
(十三)提出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 制定有关本院检察工作的制度文件。
(十五)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
(十六)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七)组织指导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八)规划和本院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九)负责其他应当由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