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十强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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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十强镇”管理的通知




吉政发[2008]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 “十强镇 ”是由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镇。通过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大胆试点,加快发展,使 “十强镇 ”在地区生产总值和人均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城镇居民和农民人均收入、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政府职能转变、财政体制、社会保障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及农村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十个方面加快发展,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强镇,为县域经济发展,解决 “三农 ”问题,推进城镇化进程做出突出贡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 “十强镇 ”试点的管理工作,使省 “十强镇 ”的相关制度更加明确、科学合理,依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省 “十强镇 ”试点工作实际,现就省 “十强镇”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 “十强镇 ”管理部门及职责


省 “十强镇 ”试点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其职责是:

(一)负责省 “十强镇 ”试点工作,组织筹备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二)对省 “十强镇 ”进行考核,研究制定省 “十强镇 ”试点政策并督办落实。

(三)对申请进入省 “十强镇 ”的镇进行考核,提出准入意见并上报。

(四)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省 “十强镇 ”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五)研究制定省 “十强镇 ”试点项目,指导、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六)为省 “十强镇 ”发展改革工作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七)指导省 “十强镇 ”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和修编。

(八)联系和协调国内外有关非政府组织对省 “十强镇 ”的资金、项目等援助。

(九)组织省 “十强镇 ”干部培训、交流学习试点经验。

(十)负责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工作衔接。

(十一)按照《吉林省小城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省财政厅、建设厅提出年度小城镇专项发展资金安排意见,并做好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省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负责属地省 “十强镇 ”试点申报的初审和 “十强镇”的试点工作,帮助省 “十强镇 ”解决试点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负责对属地省 “十强镇 ”试点的统计资料等信息进行调度、收集、整理和初步汇总,并及时上报。区辖镇由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延边州所属各镇由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县(市)所辖镇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二、省 “十强镇 ”的责任和义务


(一)接受省发展改革委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认真执行试点政策及试点工作方案的各项内容,积极参与有关试点工作。

(二)从本地实际出发,带领全镇人民认真抓好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及农村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及时上报有关试点工作情况和各项统计信息。上报信息必须由镇负责人签报。

(四)制定并修编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及时将修编情况上报 “十强镇 ”试点管理部门。

(五)每年一月底之前向省 “十强镇 ”试点管理部门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统计报表,每年7月中旬向省 “十强镇 ”管理部门上报本年度半年工作总结和各项统计报表。

(六)申报国家综合改革试点镇的,必须具备省 “十强镇 ”试点资格三年以上且符合国家试点镇条件。

三、省 “十强镇 ”申报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吉林省建制镇均可申请加入省 “十强镇 ”试点:

(一)镇域总人口在3万人以上,镇政府所在地人口在6千人以上。

(二)镇地方级财政收入在500万元以上,GDP总值在2亿元以上,商品零售总额在1.5亿元以上,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000元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且以上各项指标近三年来年递增幅度要在18~20%以上。具体指标可根据全省东、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所增减。

(三)具有一定产业优势,一定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区位条件较好。

(四)人口聚集速度快、吸纳能力强,有一定就业空间。

(五)小城镇建设具备一定规模和水平。

(六)镇领导班子发展改革及创新意识强,对于试点工作积极性高,勇于承担风险,敢于和善于探索试验。

(七)申报镇所在的市(州)、县(市、区)对试点工作认识高,支持力度大。

四、省 “十强镇 ”申报及审批程序


拟申报省 “十强镇 ”的镇,须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如下材料:

(一)各市(州)、县(市)关于申报省 “十强镇 ”的请示。

(二)所在县(市、区)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省 “十强镇 ”的各项政策,赋予申报镇政策支持的意见。

(三)申报镇简介和综合材料。

(四)申报镇试点方案。

(五)申报镇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六)申报镇建设规划和其他规划。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拟申请试点的镇向所在县(市、区)提出试点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

(二)经所在县(市)同意后,由县(市)政府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报。延边州各县(市)所辖镇,由州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报,区辖镇由区政府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 请,再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报。

(三)省发展改革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先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基本符合试点条件的镇,组织人员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报镇实地考核,组织考核材料。考察结束后,召开相关会议进行研究,并向省政府报送拟推荐进入省 “十强镇 ”的请示,待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代表省政府下发批复。

五、省 “十强镇 ”考核办法


省 “十强镇 ”实行动态管理。在试点中达不到 “十强镇 ”要求的试点镇取消试点资格。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对省 “十强镇”进行全面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考核情况,发布考核通报。考核内容为:

(一)发展内容主要包括:

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其中经济发展情况的重点是GDP、财政收入、项目投资及项目建设、农民收入情况和居民消费情况。社会发展情况的重点是小城镇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事业发展、人口规模、镇区规模和绿化美化等情况);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情况;市场建设情况;信息化服务情况;人口转移及劳务输出情况。

(二)改革内容主要包括:

政府职能转变;财政体制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社会事业改革;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小城镇建设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农村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三)考核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人员对 “十强镇 ”进行实地考核,采取听、看、访、查等方法考核试点工作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价。

(四)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取消其试点资格。

30%指标达不到要求的,给予警告,并限期一年进行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上报省政府建议取消其试点资格;40%指标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试点,暂停享受各项鼓励扶持政策,并责令镇及所在县(市、区)限期一年进行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上报省政府建议取消其试点资格;70%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上报省政府建议取消其试点资格。

政策落实不好的、试点不积极的、改革开拓精神不强的,上报省政府,建议取消试点资格。取消试点资格后,所享受的省 “十强镇 ”各项优惠政策也随之取消。

(五)整改期间,未达标镇一律不得申请年度省政府小城镇专项发展资金。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鼓励和扶持省 “十强镇 ”的发展改革试点工作,依据省委、省政府下发的《鼓励和扶持 “十强镇 ”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政策》(吉政发〔1995〕22号)、《关于加快省 “十强镇 ”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政策》(吉政发〔1999〕3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城镇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5〕10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赋予省 “十强镇 ”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