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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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4]9号 2004年2月28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优先发展

(一)发展农村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及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实现教育公平、社会公正的重要体现和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是发挥农村教育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重要作用,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兴业战略,增强农村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实现农业现代化,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各级政府必须把农村教育放在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优先发展。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村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全面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积极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促进农村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增强农村教育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到2010年,基本建成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农村教育体系,为推进工业省、科教省、生态省建设和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提供丰富的人才资源。

二、巩固“两基”成果,全面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

(三)把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提高义务教育的完成率作为巩固“两基”成果的重点工作。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家长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充分发挥学校在巩固“普九”成果中的骨干作用。加强对学龄人口的户籍、学籍管理。实行“两基”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进城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由流入地政府教育部门按辖区就近划片入学,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全省农村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保持在95%以上,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保持在90%以上;保证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在全国的领先水平;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巩固率达到或接近健康儿童、少年的水平。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和有利于巩固提高“普九”成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就读安全,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必须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农村初中原则上每个乡镇办1所;学生走读路程过远又不能办寄宿制学校的地方,可邻村、邻乡联办。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可以单办,也可以合并到乡镇初中和小学。山区和人口稀少的地方可在乡镇所在地举办寄宿制学校。少数民族地区继续实行小班额教学,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试行小班额教学。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到2007年,县城学前三年教育率达到85%以上;乡村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努力提高学前三年教育率。不断提高幼儿教育质量和幼儿园管理水平。

(五)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尊重学生人格,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切实执行各项作息制度。大力开展教学研究,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加强师德建设,杜绝歧视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全方位营造民主和谐的校园生活气氛和有利于学生生动活泼发展的育人环境,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六)高标准扫除文盲,巩固扫盲成果,积极开展扫盲后继续教育。到2010年,全省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9%以上,成人非文盲率达到95%以上。建立适应成人文盲提高科技致富能力和生活质量需要的扫盲教育机制。完善扫盲工作包保责任制,坚持扫盲教育与实用技术培训相结合,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提高扫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适当提高县级政府扫盲专项经费的人均标准,确保农村扫盲经费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按时足额拨付教育部门,保证扫盲工作正常运行。

三、坚持为“三农”服务方向,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

(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三农”服务方向,把培养合格劳动者作为农村教育的主要任务。坚持“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紧密结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把教学内容改革和教育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作为重点,推进农村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进一步拓展农村学校的服务功能,在全省实施“农村创业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和“科教兴农信息网络工程”,为壮大县乡优势产业,培育新的农村经济增长点,实现县域经济突破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人才、科技、信息支撑。

(八)大力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重点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创办农村综合实验高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教育。每县要集中建设1所多功能示范性职业学校和1所示范性普通高中。乡镇可联办各类高中,提高走读生比例。确保2005年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60%。

以就业为导向,岗位职业资格培训为重点,把农村职业学校办成劳动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心。实行模块式、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农村学生完成学业提供便利。

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规定的招工用人行为。认真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职业资格考试考核。

(九)积极构建具有我省特色的农村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在实现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基本要求时,适应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需要,在农村初中普遍实施绿色证书教育等初级职业资格教育。严格执行省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突出研究性学习,强化实践教学环节。采取“全员选修,分班组教学”的方式,使学生毕业时,同时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积极进行教育教学评价体系改革,制定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办法,建立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价制度。

(十)以农民文化科技培训为重点,大力开展农村成人教育。全省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120万人次以上。积极实施绿色证书教育、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和新型农民创业培植工程。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坚持培训与市场挂钩,先培训后输出。加强农村干部和农业科技人员培训。逐步形成政府扶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减免收费、农民适当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门用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农业开发资金要有一部分用于农民培训。有效使用中央拨付的农民工培训补助资金,并按要求做好配套落实。政府对接受培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资助。加强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继续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各类职业学校和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及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重要作用。

(十一)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劳动实践场所是农村学校的重要设施。县、乡政府要将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根据农村学校课程改革的需要,从建设用地、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坚持劳动实践场所建设与勤工俭学活动相结合,提高项目建设的科技含量,逐步把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成为当地人才培养、科技实验、项目示范、技术推广和信息传播的重要基地。鼓励农村与城市学校共建各种类型的劳动实践场所,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四、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十二)进一步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筹集管理使用教育经费、对校长和教师在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费、公用经费、教师培训经费、基建维修以及设备购置等项教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照《教育法》“三个增长”的规定,增加义务教育的投入。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省和市州政府建立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县(市)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各级政府新增教育经费要主要用于农村教育。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用于教育部分,统一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拨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教育,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增加。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各类教育的健康发展;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城市政府要切实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三)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职工工资发放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制。认真执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全部上收到县并由县财政部门通过教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统一发放制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中央和省下达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各市州不得截留,补助经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多方筹集资金后仍有困难的县用于教职工工资发放。各地要抓紧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省政府将对新发生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予以通报。

(十四)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定期组织对中小学新生危房进行鉴定。县级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政府经常性预算。省、市州政府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对县(市)予以补助。市州、县(市)政府要在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明确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与施工企业结算。严禁将资金下拨到乡镇及项目学校,确保专款专用。实行校舍建设质量责任制度,在规定的保质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发生事故,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问题,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十五)建立健全农村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教育正常运转。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在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逐年有所提高。县级政府要按照省定标准核拨公用经费,保证农村中小学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公用经费的正常开支。杂费收入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对实行“一费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财力确有困难的县,省、市州政府对其公用经费缺口要予以补足。县、乡扫除文盲、实用技术培训等农村成人职业教育的公用经费由当地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保证。同时,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

五、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十六)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救助机制。省政府继续设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并逐年增加,从2004年起,将每年2000万元贫困学生助学金增加到每年3000万元,重点资助老、少、边、贫县、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市、县级政府要安排足够数额的专项资金,帮助学校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杂费和书本费,并对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争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2007年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使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十七)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助学措施,建立经常性助学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助学活动。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活动。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教育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助学资金、物资的分发情况。

六、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十八)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按照省定的编制标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和乡镇扫盲专职干部教师编制。乡村中小学校原则上按教学班定编,并适当考虑学科教学和教师离岗进修的需要,保证学校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标准。

(十九)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职务。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任教师的学历层次。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

实行向骨干教师倾斜的分配政策,对在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相对优厚的工资待遇或相应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农村教师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

(二十)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完善校长负责制。推进校长职级制。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一般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形式。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和轮换制,校长每届任期3—5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所学校不得超过两届。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切实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提高社区和学生家长的参与程度。中小学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并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广大教师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家长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重大决策、教育教学中的监督作用。校长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管理。

(二十一)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农村中小学任教。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政策。对农村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照顾。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乡村中小学中、高级职务岗位按照学校规模和全省中、高级教师职务的平均比例设置。建立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妥善安排到农村任教的城镇教师的工作和生活。

积极推动中小学人员在校际、区域之间合理流动。努力引导未聘人员转岗再就业,鼓励未聘人员进入人才市场跨行业流动。

(二十二)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建立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大农村中小学短缺学科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加快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步伐。强化校本培训。切实保证教师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的质量。加强县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推动“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在我省的实施。丰富和扩大符合农村实际的光盘教学、卫星电视教育、网络教育等优质教师教育资源,为开展经常性教师培训创造条件。

七、推进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实施全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

(二十三)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使我省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作为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予以优先保证。各级政府要设立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专项资金,并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配套比例用于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省设立的现代远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工程建设。

(二十四)建立农村教育资源信息库。要在统筹规划、统一立项、分工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下进行,体现各自特点,避免重复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村教育信息资源开发体系,有计划地开发符合课程改革精神、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教学需求的、多层次的农村教育教学资源。建立农村教育信息资源征集、遴选、认证制度。到2010年,基本建成适应我省农村各级各类教育实际需要的开放式教育资源信息库。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农村教育事业发展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教育,正视农村教育整体薄弱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增强抓好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摆正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建立并实行保证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领导责任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教育优先发展。加强对有关教育经费政策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审计。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率先垂范,尊师重教,求真务实,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主动为农村教育办实事。

(二十六)建立健全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农业、科技、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项目规划、统筹基地建设、统筹经费使用,统筹人员调度、统筹人才培养标准和考试考核。整合农业、教育、科技的力量,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形成合力,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建立“农科教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农科教结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七)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督导评估力度。强化“督政”,深化“督学”,把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投入、教师工资发放、控制学生辍学和为“三农”服务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重点。完善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实行督导结果向有关干部主管部门报告制度,完善督导通报制度,将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加大城市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力度,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继续实施“城市对口支援农村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开展城市中小学校对口支援农村中小学校建设活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在科技项目推广、师资培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为农村学校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学者的重要作用,对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咨询,提供理论支持。加强教育系统科教兴农专家组服务网络、设施和基地建设,为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智力、技术、信息、项目等方面支持。

(二十九)长期工作在农村的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为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卓越贡献,得到了全社会的尊重。在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工作中,要继续发扬爱岗敬业,不畏困难,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大胆创新,勇于改革,为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做出更大贡献。各级政府要密切关注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多办实事。对先进教师定期进行表彰奖励。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农村教师、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十)切实加强农村学校的安全工作。各级政府和学校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相关责任。强化对火灾、房屋倒塌、食物中毒、交通事故等的预防措施,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等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安全和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