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地区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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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地区行政公署




机构沿革


济宁地区行政公署,其前身可追溯为济宁地区革命委员会,济宁(区)专员公署,湖西(区)专员公署,滕县(区)专员公署,尼山、台枣专员公署等。尼山、台枣专员公署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民主政权将全省划分若干行政区,设行政公署(简称行署)。各行政区又划分若干专员区,委派行政督察专员成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简称专署)。

1941年8月,鲁南专员公署(相当行署)第一行政主任公署,第三行政主任公署(相当专署) 成立。1944年秋,鲁南专员公署改称鲁南行政主任公署,原鲁南专署第一、第三行政主任公署改称鲁南区第一、 第三行政专员公署。1948年7月,鲁中南行政公署成立,原鲁南第一专署改称鲁中南第四行政专员公署,原鲁南第三专署改称鲁中南第五行政专员公署。

1949年7月1日,鲁中南行署将各专署以数字称呼改用地名称呼,四专署改称尼山专员公署, 五专署改称台枣专员公署。专署设专员、副专员。至1950年5月,专署工作部门有:秘书科、民政科、公安局、司法科、财政科、粮食局、人民银行、实业科、教育科、卫生科、体委、合作推进社等。尼山专署辖济北、滋阳、曲阜、泗水、邹县、滕县、凫山、平邑、白彦等9县人民政府。台枣专署辖麓水、费县、苍山、兰陵、赵、临城、峄县、临沂、邳县等9县人民政府和枣庄办事处。1950年5月11日,撤销尼山专署和台枣专署,组建滕县区专员公署。滕县(区)专员公署山东省人民政府为统一全省行政体制,根据政务院颁布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的规定和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方案》 精神,于1950年5月11日将台枣、尼山专署合并,建立山东省人民政府滕县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另将专级济宁市改为县级市,划归滕县专区。

1950年11月27日,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通令,将滕县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改称山东省人民政府滕县区专员公署,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专署设专员、副专员。专署工作部门有:秘书室、民政科、人事科、监察处、公安处、交通科、劳动科、统计科、实业公司、邮电局、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科、税务科、农税科、粮食科、工商科、合作总社、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建设科、林业科、文教科、卫生科等。专署机关驻滕县城。专署始辖济宁市及济北、滋阳、曲阜、邹县、凫山、滕县、临城、峄县、平邑、白彦、铜北、沛县、丰县、华山等1市14县人民政府。1951年2月,济北县改为济宁县;1952年8月,临城县改为薛城县;11月,铜北、沛县、丰县、华山4县划归江苏省。至1953年7月,滕县专署辖1市10县人民政府。湖西(区) 专员公署1940年7月,湖西专员公署成立,隶属于山东省战工委。1941年1月划归鲁西行署,同年7月鲁西行署并入冀鲁豫行署,湖西专署又划归山东省战工委直接领导。1942年10月20日,湖西专署划归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区。同年12月,湖

西专署改为晋冀鲁豫边区第二十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1944年5月,冀鲁豫与冀南行署合并, 同年8月,原晋冀鲁豫边区第二十一专署改称冀鲁豫第十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1945年10月,冀南与冀鲁豫两区分开,1946年2月,原冀鲁豫第十一专署改为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第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1946年初, 济宁解放,设立县级济宁市,组建济宁市政府,同年3月,济宁市升为专区级市,隶属于冀鲁豫区行署,马继孔任市长。11月,裁撤济宁市建制。1948年7月,冀鲁豫区行署决定,重新组建专区级济宁市,成立济宁市政府,李明实任市长。8月,划归鲁中南区,隶属于鲁中南行署。

1949年8月20日, 平原省人民政府成立,原冀鲁豫第三专署改为平原省人民政府湖西区专员公署,为平原省政府派出机构。1952年11月,平原省撤销,湖西专区划归山东省,湖西专署遂为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专署设专员1人,副专员1人。专署工作部门有:秘书室、人事科、监察处、民政科、公安处、统计科、财政贸易委员会、财政科、税务局、工商科、粮食局、合作社办事处、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建设科、农业科、造林局、水产管理局、文教科、卫生科、电信局、棉业推进社等。专署机关驻单县城。专署辖鱼台、金乡、嘉祥、单县、成武、复程、巨野7县人民政府。

1953年7月,湖西专署撤销。

济宁(区)专员公署1953年7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将湖西、滕县两专区合并,改称济宁专区,建立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宁区专员公署,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撤销原滕县专区白彦县,将滕县专区的济宁、滋阳、曲阜、邹县、滕县、峄县、薛城、凫山8县和济宁市,原湖西专区的鱼台、金乡、嘉祥3县(其余4县划归菏泽专区)及泰安专区的汶上县划归济宁专区。同年8月,设立微山县,建立微山县人民政府。 至此,济宁专署辖1市13县人民政府。1953年12月,专署机关由滕县迁驻济宁。

1955年3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改为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宁区专员公署改为山东省济宁专员公署,为省人民委员会派出机构。

1956年3月, 撤销薛城县、凫山县、鱼台县;泗水县由泰安专区划归济宁专区。

1958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撤销菏泽专区及其专员公署,将其区域划归济宁专区。两区合并后,撤销济宁县、嘉祥县;曲阜县、滋阳县合并组建曲阜县。调整后,济宁专署辖济宁市和曲阜、泗水、邹县、微山、金乡、汶上、峄县、滕县、 菏泽、 郓城、 曹县、单县、巨野、鄄城、梁山、成武等1市16县人民委员会。

1959年7月30日,国务院批准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以原区域复设菏泽专区。1960年1月,撤销峄县,设立县级枣庄市。1961年9月12日,县级枣庄市改为由省直辖的地专级市。

1962年1月, 以原滋阳县区域从曲阜县分出设立兖州县;恢复嘉祥县;1964年11月10日,恢复鱼台县;1965年5月,恢复济宁县。至1966年5月,济宁专署辖济宁市、济宁县、兖州县、曲阜县、泗水县、邹县、滕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共1市11县人民委员会。

1966年5月, 济宁专署的工作部门有:办公室、人事监察局、民政局、公安处、计划委员会、统计局、劳动工资委员会、物资局、物价管理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交通局、电力工业局、农业供电局、邮电局、济宁供电局、手工业管理局、机械工业局、工业局、财贸办公室、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建设指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防空办、文教局、卫生局、体委等。

济宁地区革命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济宁专区行政组织遭到冲击和破坏。

1967年2月5日,济宁专署被地区造反组织夺权,成立了济宁地区革命委员会,简称地革委(1967年,经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济宁专区改称济宁地区)。此后,各县、市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公社相继被夺权并为革命委员会所取代。 1968年4月29日,经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改组济宁地区革命委员会,改组后的地革委由军队代表、群众组织代表、干部代表共21人组成。地革委初为党政合一的政权机关,其机构设置为地革委办公室、政治部和生产指挥部。地革委生产指挥部设指挥、副指挥,负责掌管前济宁专员公署管理的农林、工交、财贸、内务、计划等方面的工作,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农林办公室、计划办公室、内务办公室、工交办公室、财贸办公室。

1971年6月, 中共济宁地区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济宁地区第一届委员会,地革委成为行政机构。1973年8月后,地革委军队代表和群众组织代表相继撤出,领导职务改由地方干部担任。至1976年10月,地革委工作机构设办公室、政治部、生产指挥部、公安局、机关行政管理局、知青办、民政局、计划委员会、劳动局、物资局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工业交通办公室、交通局、运河航运局革委会、邮电局、供电局革委会、电力工业局、轻工业局、第二轻工业局、煤炭工业局、冶金工业局、机械工业局、电子工业局、化学工业局、多种经营办公室、财贸办公室、财税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外贸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市场管理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农林水办公室、农业局、棉办、林业局、畜牧局、水利局、水产局、生产指挥部科学技术办公室、地震办公室、气象局、基本建设委员会、环境保护办公室、防空办公室、文教办公室、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广播事业管理局、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体育运动委员会、出版办公室等。1978年2月17日,济宁地委决定,撤销地革委生产指挥部,建立地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制度,领导和调度生产建设。地革委设主任、副主任。1978年7月底,各部门革委会相继实行了党委、党组领导下的局长(主任) 分工负责制,恢复了“文化大革命”前的格局。

“文化大革命”时期,济宁地区行政区划未有变动。济宁地革委辖济宁市及济宁、兖州、 曲阜、泗水、邹县、滕县、微山、鱼台、金乡、嘉祥、汶上等1市11县革命委员会。县、市革委会设主任、副主任,下设科、局、办等工作机构,辖公社革委会和街道革委会。

1978年7月,济宁地区革命委员会撤销。

济宁地区行政公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 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以鲁革发[1978]第108号文通知: 从1978年7月10日起,将济宁等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行政公署,作为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革委会主任、副主任改为行署专员、副专员。1979年12月22日,省五届人大选举产生了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宁地区行政公署由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改为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各县、市革命委员会相继改为人民政府。1978年12月,滕县划归枣庄市。济宁地区行署辖济宁市和济宁、兖州、 曲阜、泗水、汶上、嘉祥、金乡、鱼台、微山、邹县1市10县人民政府。县、市政府领导成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县、市相继撤销了公社、街道革委会,改设人民公社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

至1983年10月,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先后设有:办公室、机关行政管理局、人事局、史志办、知青办、外事办、民政局、公安处、司法局、计委、统计局、劳动局、物资局、物价管理局、经委、职教办、交通局、航运局、邮电局、济宁电业局、轻工业局、二轻工业局、煤炭冶金工业局、机械电子工业局、化学工业局、纺织工业局、社队企业管理局、财政贸易委员会、财税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外贸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委员会、区划办公室、农业局、林业局、多种经营办公室、棉办、沼气办、畜牧局、水利局、水产局、农机管理局、科委、标准计量局、地震办公室、气象局、建委、环保办公室、人防办公室、文教卫生委员会、教育局、文化局、文物管理局、卫生局、广播事业局、计划生育局、体委、出版办公室等。

1983年10月,济宁地区行政公署改为济宁市人民政府。

济宁地区行政公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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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名称 │职务 │姓名 │任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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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地区行政公署│专员 │郑伟民│1982.12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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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永贵│1982.12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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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专员│赵永贵│1982.6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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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景锡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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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邱天乙│1982.6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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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宫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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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明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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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德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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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力生│1979.9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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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师洪先│1980.9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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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问 │言化午│1980.5~19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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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铁民│1982.5~19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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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9月,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

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的批复,全省各地区行署继续行使一级领导机关的职权,逐步

过渡为名副其实的派出机构。根据省政府授权,行署行使以下职权:(1) 执行省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

发布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2)领导所辖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改变或撤销所

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指示规定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4) 依照法

律规定和职权范围,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 执行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区的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外事、侨务、民族事务等工作;(6)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

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 保障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8)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

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9)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

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10)办理省政府和地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