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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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济源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市区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号)精神,现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

一、入学与注册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属地管理”的原则,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入学。新生入学四周内,由镇(办)中心校向教体局教育科上报新生注册电子信息,全市按照区域统一编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

2、学校对学生信息全面如实采集(包括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监护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后,对学生注册学籍。

3、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号,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为学生注册双重学籍。

4、市区学校所招收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市区全家户口和房产(提供户口本和房产证);

(2)无市区全家户口有房产(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3)在市区的企业法人和经商户子女(提供营业执照、近半年的纳税凭证、全家户口本);

(4)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提供全家户口本、劳动部门认可的用工合同、务工单位营业执照、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工作调动(提供父母调动手续、全家户口本)。

(6)房产证及户口本必须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名下。

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予以注册。

二、转学


(一)本地转学:

(注意检查审批表上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特别是学生的学籍编号)

a、义务教育阶段转学(办理程序):

(1)学生及家长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中心校校长先在审批表上签字加盖学籍章,转出学校、中心校校长再签字并加盖学籍章,由转出单位学籍专干在规定时间到教育科办理。

(2)教育科审核同意后,在转学审批表上签“同意”,加盖学籍专用章和科长印章。

(3)教育科在学生文化户口卡“学籍变更情况”栏里填写“转入××学校”及日期,同时加盖学籍专用章和科长印章。

(4)同一辖区内不存在转学。

b、农村转往市区:

济源市范围农村学生转往市区的,必须具备第一项“入学与注册”中的第4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c、小学转升初中:

(1)学生及家长提出转升申请后,毕业学校、中心校校长在转学审批表上签“同意”并加盖学籍章,教育科审核同意后,加盖学籍专用章和科长印章。

(2)教育科在学生的文化户籍卡“学籍变更情况”栏里填写“转升××学校”及日期,同时加盖学籍专用章和科长印章。

(二)外地转入:

1、持外地市转学手续(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转学证明,学生学籍档案、两张1寸彩色近照)到教育科进行审核。

2、审核后,教育科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就近对学生入学进行妥善安排。

3、接收学校、中心校校长在外转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并加盖学籍章。

4、学籍专干持学生外地市转学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教育科办理转入我市手续,教育科为学生注册本地学籍,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休学和复学


1、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中心校同意,并在休学审批表上加盖公章,教育科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准予休学。

2、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经学校、中心校和教育科审核批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3、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需持休学证明和市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中心校核准,报教育科备案后方可复学。

4、休学复学的学生随下一届学生学习,学籍号不变。

四、补办学籍卡


1、因故丢失学籍卡的,由注册学校开具证明,注明学籍编号,班主任、教导主任、校长和学校签章,并附本人照片一张。

2、在同一张证明上中心校校长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学籍管理专干持以上证明到教育科审核后办理补办手续。

五、注意事项


1、各学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确定学校招生规模,并按照招生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凡违反招生政策招收的学生,教育科不予以注册;凡未落实本通知要求或有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或处分。

2、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要严格按目前在校生的实际人数注册,不得重复注册,更不得漏报。

3、所有办理转学、休学、补办学籍手续的,由学籍管理专干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教育科办理,其余时间一律不予办理学籍手续。

二〇〇九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