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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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


江苏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 (试行)

1. 总则

1.1. 为深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严格保护耕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1.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可复垦整理为农用地和耕地的农村现状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村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挂钩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实施土地复垦整理以及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调整、互换,实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用地布局优化。

1.3.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贯彻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保护耕地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方针,以保障农民权益为重点,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村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

1.4.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 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共同推进;

(三) 统筹规划,优化城乡用地布局;

(四) 积极稳妥,全面实行先垦后用;

(五) 循序渐进,逐步推进整村撤并;

(六) 保障民生,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1.5. 全面实行“先垦后用”挂钩模式。“先垦后用”挂钩模式是指挂钩试点地区分年度建立挂钩复垦项目备选库,挂钩复垦项目由可复垦整理为农用地和耕地的农村现状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组成,经实施、验收后确认实际新增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作为下达年度挂钩指标规模和编制年度挂钩实施规划的依据;年度挂钩实施规划经省整体审批后实施。

2. 组织领导

2.1. 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挂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年度挂钩实施规划整体审批、监督检查和考核;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地挂钩试点工作组织和检查验收;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挂钩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挂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挂钩项目的具体实施。

2.2. 挂钩试点地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政府重视,部门协调,群众响应并积极参与;

(二) 具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且城市化、工业化、新农村建设用地需求较大;

(三) 资金有落实,能保障土地整理以及补偿、安置工作所需资金;

(四) 土地管理制度规范,基础业务扎实,已经开展的挂钩试点工作成效良好,未发生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

2.3. 挂钩试点地区应当以政府为主导,建立挂钩工作领导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共同推进挂钩试点工作。

3. 工作步骤

3.1. 建立年度挂钩复垦项目备选库

3.1.1 挂钩试点地区应组织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调查,查清本地农村建设用地现状和整理潜力,了解群众意愿,评价城镇建设用地需求。

在此基础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相结合,编制挂钩专项规划,内容包括: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和整理潜力评价,相关规划衔接情况,挂钩试点工作组织,挂钩复垦项目备选库总规模和分年度实施规模,实施时序,补偿方案,安置方案,建新安置用地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方案,相关实施保障措施等。

3.1.2 分年度建立挂钩复垦项目备选库。根据挂钩专项规划和现实条件确定年度实施规模,具体落实拆旧地块,逐地块建立资料档案。

资料档案内容包括:拆旧地块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资料,地块影像资料,涉及集体、农民意愿材料,补偿及建新安置方案,标注拆旧地块和建新安置地块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挂钩复垦项目备选库申报材料由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1.3 挂钩复垦项目地块应是现状农村居民点和废弃工矿用地,地类认定一律以经省认定的现势地籍资料为依据,确保实地、图件、台帐三者一致。

国有场圃和矿山宕口、采石场等作为拆旧地块的,需严格核定土地权属和地类,附具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并妥善处理好利益关系。

水工建筑物、军事用地和其他特殊用地不得纳入挂钩复垦项目区。

3.1.4 挂钩复垦项目不得与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省耕地开垦费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等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重复。

挂钩复垦项目的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3.1.5 挂钩复垦项目经验收确认实际新增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作为下达年度挂钩指标规模和编制年度挂钩实施规划的依据。

3.2. 编制年度挂钩实施规划

3.2.1省国土资源部门经评价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挂钩试点实施情况,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按照规模控制、有序使用的要求,在挂钩复垦项目经验收确认实际新增农用地和耕地面积指标内,综合平衡下达年度挂钩指标。

挂钩指标专项用于年度挂钩实施规划规模控制,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试点地区应建立挂钩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指标的下达、使用进行监管。

3.2.2 挂钩试点地区根据省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年度挂钩指标,在县(市、区)行政辖区内设置挂钩项目区,编制年度挂钩实施规划,规划实施期限为一年。

年度挂钩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年度挂钩复垦项目备选库项目实施情况和验收结果,建新安置和建新留用地块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挂钩指标使用方案、资金平衡方案、土地利用调整方案等,涉及农民和集体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有关公告、听证材料,同时附具标注项目区范围及拆旧、建新安置、建新留用地块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有关资料。

3.2.3 挂钩指标应重点保障项目区内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和农村公用设施、公共服务建设用地。年度挂钩实施规划中每一个项目区的建新安置和农村公用设施、公共服务用地指标原则上不低于项目区挂钩指标总规模的30%。

3.2.4 实行安置用地的提前滚动安排。年度挂钩实施规划应提前安排此后一至二年挂钩复垦项目实施涉及农民安置必需的建新安置地块,确保先期妥善落实农民安置用地。

为做好2009年度挂钩试点地区建新安置工作,在各地挂钩复垦项目备选库备案后,根据拆旧补偿和安置方案,按照规模控制的原则,省对2009年度拆旧必需的安置用地先行办理批准手续,指标在2009年度挂钩指标内预支。今后,不再单独办理建新安置用地批准手续。

3.3. 年度挂钩实施规划整体审批实施

3.3.1省国土资源部门对年度挂钩实施规划组织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对年度挂钩实施规划进行整体审批,下达挂钩实施规划整体审批的批准文件,加盖“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3.3.2 项目区实施规划经整体审批后,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建新用地,在对被占用土地的农民依法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整体审批文件依照相关规定供地。需征收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3.3.3 项目区建新地块应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建设用地指标和投资强度规定供地和用地。

实行挂钩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备案时在供地类型中注明挂钩用地。

3.3.4 年度挂钩实施规划应在整体审批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完成,及时开展变更调查,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3.3.5 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应以经省整体审批的年度挂钩实施规划为依据,不得扩大项目区实施范围,不得擅自突破挂钩实施规划调整建新地块,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3.3.6 项目区整体实施完成,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整体考核,重点考核项目区挂钩指标使用、质量评定以及整体审批执行情况、补偿安置落实情况、供地情况等。整体考核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4. 管理与考核

4.1. 挂钩试点地区应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听取农村集体和农民意见。建立挂钩复垦项目备选库、编制年度挂钩实施规划应当进行听证和论证;挂钩复垦项目备选库实施前,应当落实建新安置用地并妥善安置拆旧农民;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应严格执行征地告知、调查确认和听证等有关程序,并按规定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挂钩指标、盲目推进挂钩试点,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给农民增加额外经济负担;严禁强行拆旧、侵占耕地、损害农民利益。

4.2. 开展挂钩拆旧建新农用地和耕地等级评定。挂钩复垦项目产生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所增加、质量有所提高。

对建新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应当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实行耕作层剥离等措施。

挂钩复垦项目实施后新增的农用地和耕地,应当与周围农田整体规划、综合配套,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4.3. 规范挂钩用地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建立评估机制,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4.4. 加强挂钩工作资料和成果的搜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积极运用GIS、RS等高新技术手段,建立数据库,加强挂钩试点工作信息化管理。

4.5. 建立挂钩试点工作报告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每年于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本地挂钩试点工作进展及挂钩指标形成、使用情况。省国土资源部门将定期组织检查,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单位,开展年度考核。

4.6. 严肃挂钩试点工作纪律。对于违反挂钩试点政策规定的行为应限期整改;对于擅自启动挂钩项目区实施、突破整体审批实施规模的,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停止该地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7.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