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创新型乡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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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创新型乡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大力发展创新型乡镇,引导和支持广大乡镇依靠科技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产业,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区域综合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领和带动基层科技创新工作,为全省创新型经济发展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型乡镇建设,以强化特色产业技术创新为主线,集成省、市、县、镇各级科技资源,注重产业创新规划与布局,不断深化产学研合作,大力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努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特色产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区域经济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创新型乡镇的规划和指导;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创新型乡镇建设的跟踪管理、组织协调和统计工作;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具体推进创新型乡镇建设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创新型乡镇应具备以下三个主要条件:

(一)形成专业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其年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超过50%,并有3家以上销售超亿元的创新骨干企业;

(二)建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特色产业发展提供较完善的专业化服务;

(三)骨干企业与相关高校院所建立了产学研联盟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 创新型乡镇的申报程序:

(一)有关乡镇政府根据本办法,填报《江苏省创新型乡镇申报表》、《江苏省创新型乡镇发展规划方案》、《江苏省创新型乡镇骨干企业申报表》,以及乡镇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相关文件等,报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省科技厅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予以命名并授牌。

第六条 乡镇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创新型乡镇发展规划方案,成立专门的科技管理机构,设立专项科技经费,并且每年以明显超过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保持增长;进一步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具体政策措施,重视掌握特色产业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重视创新发展战略和营造创新文化。

第七条 省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创新型乡镇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以及骨干企业关键技术与产品研发。

第八条省科技厅定期对创新型乡镇建设情况开展评价。评价不通过者,限期整顿,连续两次不通过停止使用相关称号。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