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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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地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包括近海海域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地震应急工作的首位,建立政府主导、专家支持、群众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我省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立即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省政府实施省级地震应急。发生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有关市、县政府实施地震应急。

快速反应,协调高效。整合现有各类应急资源,形成共享平台,确保应急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资源合理调配。建立协调一致的应急救援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监测、预警、预防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水平。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2 灾情分级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周边地区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下伤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0—4.0级地震,或其他有感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 组织体系

省地震应急组织体系主要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地震局、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等组成。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地震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并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3.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经省政府批准,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作适当调整补充,统一领导指挥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3.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后,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应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成员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3.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后,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

3.4 省地震局

省地震局是省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机构,在省政府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身职责,负责全省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负责制定地震应急救援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省地震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负责地震监测预报、汇集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在重大、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及时向省政府建议省防震减灾联席会议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助市县政府做好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5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市县政府设立的本市县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我省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前的微观异常信息进行监测、存储、处理、分析和报送;群测群防网对地震前的宏观异常进行观测并及时上报;省地震局组织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汇集、存储、质量监控、异常落实、分析处理,并组织震情会商,对重大地震异常信息和预测意见进行审查、认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与邻省(市)地震部门沟通。

4.2 预警预防行动

4.2.1 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与防震工作部署

省地震局组织召开年度全省地震趋势会商,提出地震危险区和可能发生地震震级的预测意见及预防建议,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政府。省政府根据中国地震局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和省地震局的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与预防建议,及时部署防震工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织落实应急预案。

4.2.2 短期地震预报与防震准备

省地震局根据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组织震情跟踪,必要时,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由省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通知预报区政府做好危房、生命线工程、避难场所等检查及物资储存等方面的防震准备。

4.2.3 临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提出临震预测意见,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的市县政府做好防震动员,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等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省地震局要做好震后趋势判断工作,提出后续破坏性地震的短临预测意见,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决策发布后续临震预报,并进一步做好防震抗震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迅速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建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省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I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省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全省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依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规模,提出应急决策;派出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队、医疗救护队等赶赴灾区;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等供给、伤员救治、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等工作;组织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非灾区市县对灾区紧急支援;成立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救灾资源;当灾情特别严重,超出我省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和外省支持时,立即上报国务院,请国务院直接指挥或授权江苏省指挥,并为国家组织的紧急救援提供保障条件。

省地震局履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依靠办公室全体成员,及时研究提出抗震救灾对策措施建议;组织协调全省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处理好各项应急事务。

省有关部门、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和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市县政府迅速启动本市县应急预案,先期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现场指挥部成立后,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1.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迅速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向省政府建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省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宣布灾后进入震后应急期,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省地震应急预案,领导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了解并向上级报告震情和灾情;召开全体会议,确定应急规模,做出应急决策;视需要派出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队、医疗救护队等赶赴灾区;部署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县对灾区紧急支援;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省地震局履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及时研究提出抗震救灾对策措施建议;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处理好各项应急事务。

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需要,派出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市县政府迅速启动本市县应急预案,先期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现场指挥部成立后,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1.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省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灾区所在地市政府根据地震部门所报的震情和了解的灾情,决定启动Ⅲ级响应,领导指挥灾区应急工作,启动本市地震应急预案,进一步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规模,迅速组织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和安定民心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震区县(市)政府迅速启动本县(市)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抗震救灾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省地震局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迅速汇集、了解震情、灾情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提出震后地震趋势估计,及时上报省政府并向灾区市、县(市)政府通报;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震灾评估、科学考察、社会调查等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和安定民心工作。

5.1.4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所在的市、县(市)政府根据地震部门所报的震情和了解的灾情及应急需要,决定启动IV级响应,组织领导当地的地震应急工作。由地震部门派出地震现场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震情和社会影响情况,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安定民心等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省地震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迅速收集、了解震情、社情,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提出震后地震趋势估计,及时上报省政府并向震区政府通报;指导市县地震局做好地震应急和安定民心工作;必要时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协助震区政府开展应急工作。

在上述各级应急响应处置过程中,如果发生更大地震灾害,应根据需要提高响应级别,如果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应请求上级政府支援。

.2 震情、灾情公告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和有关市、县地震部门依照有关地震信息发布的规定,在地震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在地震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公告,并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根据需要,公告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形式发布。

5.3 指挥协调

地震应急I级、Ⅱ级响应启动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全省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灾区市、县(市)政府先行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非灾区市、县(市)及省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立即对灾区全力支援。

地震应急I级或Ⅱ级响应启动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地震现场抢险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所在地和相关单位负责提供临时现场指挥技术系统。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按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并相互协作。

地震现场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重要目标警卫、灾民转移安置、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评估、呼吁和接受外援等工作遇到困难时,通过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快协调解决现场的救援问题。

5.4 紧急处置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尽快沟通、汇集和上报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结果、救援行动进展等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类紧急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及时采取防御措施,消除次生灾害后果,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的安全鉴定;组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5.5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种类和分布情况,迅速组织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部队搜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公安消防部队扑灭火灾,参与抢救被压埋人员;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各种专业工程队伍抢修被破坏的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6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援中,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震损的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确定抢险人员能否进出和破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范围,监测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疾病传染、滑坡、坍塌等灾害,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5.7 群众的安全防护

当地政府及时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行动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并分区分片逐一落实。

现场指挥部及时组织建筑工程、地震等方面专家对受损建筑进行安全性技术鉴定,分类定级,初步确定能否入住,或拆除、修复、加固,并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群众。

5.8 次生灾害防御

根据现场指挥部对次生灾害防治的部署,公安部门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区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发生;水利、建设、通信管理等部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利工程、生命线工程、通信等设施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加强监控;环保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源、环境的监测,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安全处理;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和预防;安监等部门对化工类生产地区、行业和生产设施、仓库等采取紧急措施,防御次生灾害发生。对已发生的各类次生灾害事故,要采取一切有效处置措施,防止次生灾害蔓延。

5.9 地震现场监测预报

现场指挥部震情监测预报组及时调配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队伍,迅速布设和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监测能力,加强震区与省地震局、相邻市县地震部门之间震情监测的沟通与联系,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和预防建议,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

5.10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动员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动员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根据需要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5.11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地震烈度、影响范围、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确定发震构造,并全面调查收集房屋建筑、工程设施、设备、物品等方面的破坏情况及地震社会影响。在各级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省地震局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震灾经济损失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5.12 信息发布

根据有关地震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的规定和要求,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5.13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小组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工作达到以下条件: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清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现场指挥部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应急结束,由省政府批准并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终止应急状态。一般和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市或县政府批准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地震灾区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和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省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归还相应物品,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征用物资等及时进行抚恤、补助或补偿。

灾后重建工作由灾区市县政府负责,省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震区市县或全省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救助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

6.3 保险

地震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实施理赔。

6.4 调查总结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政府。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并逐级上报。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地震应急期间通讯畅通。

建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讯录,定期更新,并及时传递地震信息。

地震系统内部各有关单位采用快捷有效的通信手段,保证应急信息畅通。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被破坏,通信主管部门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

7.2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级政府应组织建立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各有关装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和落实救援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制度,对陈旧老化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有计划地改造和更新,确保地震灾害发生时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的有效使用。

7.3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地震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特种救援、医疗救护、地震现场应急、建筑物安全鉴定等类别进行配置和管理,并落实到具体人员;要有重点地发展城市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专业队伍与群众性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建立动态救援人员档案,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组织开展技术培训。

7.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管理部门应本着平震结合的原则,组织一定数量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供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使用,并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时,根据需要,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以及社会交通运输设施和装备,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7.5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应急卫生救援梯队,及时提供现场创伤医疗救治、疫情处置的基本设备;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卫生主管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省、市、县(市)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院前急救、后续救治和心理咨询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恐惧心理;各级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7.6 治安保障

省公安部门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驻苏军队和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震区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治安维护工作。

7.7 物资保障

省发展改革、经贸、民政等部门结合城市物流业的发展,合理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网络,完善省级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必要时,可依法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7.8 资金保障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省和市、县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并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地震灾害损失较大和财政困难地区,省财政根据受灾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支持。

7.9 社会动员保障

省和各市、县政府建立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保证在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能够使社会各方面力量及时、主动地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7.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平震结合的原则,各级规划、建设、地震主管部门应在城市规划中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建立地震紧急避难场所,设立应急标志,配备供水、供电等生活必需的基本设施,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备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7.11 技术保障

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聘请地震、工程、通信等方面的专家并建立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及搜索与营救、地震损失评估等方面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和完善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不断提高地震及前兆信息监测、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指挥的技术水平。

7.12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2.1 公众宣传和教育

各级地震、宣传、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电等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协作,积极宣传防灾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内容,增强民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7.12.2 培训

防震减灾教育培训应纳入各级领导和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开设综合防震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地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由地震部门负责组织培训。

7.12.3 演习

省和各市、县(市)政府要按照所辖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实际情况,从实战角度出发,不定期组织一定规模的地震应急综合或专项演习。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也要按照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习,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 奖惩

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生命线设施: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热力、燃气、输油等系统及公用设施。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资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劵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中国地震局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地震局承担。

省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省地震局备案。

各市县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预案,由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地震部门备案。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