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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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苏教办基 [2006] 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学籍管理电子化,不断促进我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现对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每一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基本信息中,应有学生身份证号和学籍号。学籍号的编号方式为19位:第1、2位为省代码,江苏为“32”;第3、4位为省辖市代码;第5、6位为县(市、区)代码;第7位为学校类型代码;第8位为学校性质代码、第9、l0、11位为学校代码;第12、13、14、15位为入学年份;第16、17、18、19位为学生编号。 

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码,按省定学籍管理电子化的要求,由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编定。

因行政区划调整增加辖区的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行政区划代码设定新增区的代码及学校代码。

小学、初中毕业证书和有关学籍证明上都应编有学籍号。

为提高毕业证书的可靠性,可以在毕业证书上增加认证号码,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制定。

三、全省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为每一位在籍学生建立电子档案。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全省所有小学和初中招收的新生,在新生入学当年的9月初,须将名单上传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建立电子档案,9月15日前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完毕。新生名单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之后,转进、转出等改变就读学校的学生,均须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学籍变动手续。没有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学籍手续,不得建立电子档案。

凡没有建立电子档案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发放毕业证书、出具有关学籍的任何证明。教育行政部门须经过电子档案验证,方可对毕业证书、有关学籍证明进行验印或认证。

四、因行政区划调整而学校整建制发生辖区变动的,其在校生学籍应作相应变动,调出地按学生转出处理,调入地按学生转入处理。

五、鉴于全省各地流动人口情况不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借读情况有较大差异,各省辖市要按照“从严控制、加强管理”的原则,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重视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今年9月20日前完成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电子档案的上传及与省服务器的连接工作,并按规定要求进行电子化管理。

江苏省教育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