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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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协会简介


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是江西省商业保险业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以在江西省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及保险中介机构为会员,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社会法人社团。 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会员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保险同业间交流、合作,成为行业宣传、联结社会的积极力量,成为保险经营者与政府沟通的桥梁纽带,促进和推动江西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 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Jiangxi Province ,英文缩写为: IAJ

第二条 本协会是江西省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以在江西省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及保险中介机构为会员 , 属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保险同业间交流、合作,成为行业宣传、联结社会的积极力量 ; 成为市场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成为保险经营者与政府沟通的桥梁纽带 ; 促进和推动江西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保监局) ; 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范围:本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一)自律方面。一是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二是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四是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五是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处于违约金 , 提请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二)服务方面。一是积极参与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二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三是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协调各种矛盾处理,及时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五是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六是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七是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八是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支持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保险业利益。九是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

(四)经江西省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市级保险行业组织。

(五)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外国保险机构在赣分支机构的代表(需经其总部授权)。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申辩的权利。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 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 决定。

(二)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 工作需要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支持。

(三)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有关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

(四)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 经协会理事会通过,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可给予口头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暂时停止会籍、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江西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开除会员资格处分,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

会员申请退会、自动退会或被开除会员资格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省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中介行业代表及地市行业协会会长或秘书长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确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三)推选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五)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与会员代表同步产生 ,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步召开。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推选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为有利协会及时、高效开展日常工作,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不是会长、副会长的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中介行业会员代表担任,可以连选连任,具体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 1 — 2 次,遇有重大问题或有五个以上会员公司提出书面要求,经秘书长报会长同意后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有关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派代表参加;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

(三)审查协会会费的收支情况及批准协会预决算方案;

(四)讨论、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对秘书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五)审议对会员的暂停会籍或开除资格的决定,接受并批准会员的入退会申请;

(六)审议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处分;

(七)研究、审议和决定涉及协会全体会员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第十七条 会长。保险行业协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或副会长人选可以是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的人员,也可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会长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会长、副会长在协会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的,应在 1 个月内辞去协会职务,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的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会长、副会长应在业内享有一定威望,热心协会工作,并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每届任期 4 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会长的主要职责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协会发展规划;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副会长

(一)协助会长进行工作;

(二)抓好各自分管的中介分会或专业委员会''自律委员会工作;

(三)参与研究江西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签发专业委员会自律委员会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副会长产生办法: 副会长的产生原则上参照会长产生办法和会长候选人推选程序同步进行。按照副会长任职条件在部分会员公司的法定负责人中推选副会长候选人。将副会长候选人提交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请江西保监局核准后就职。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协会可以聘请业内外专家、学者、保险监管人员参与重要课题的研究或提供对议处事项的咨询建议。

第七章 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秘书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办公室、财产保险工作部、人身保险及代理人工作部、保险宣传工作部

秘书处应建立健全劳资制度、党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秘书处工作人员要实现专职化,逐步取消企业派驻工作人员制度。秘书处应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秘书长为协会专职职位,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人选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以由会长、 2 名以上副会长或 3 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

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可以连选连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秘书长在任期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 60 岁。秘书长因故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经会长提议,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经选举程序产生。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无不良记录、公正廉洁、原则性强。(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好的工作经验和威望,热心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三)一般从事保险或其它经济组织工作五年以上,或担任过金融机构、政府及其他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乱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常务理事会一致认为不合格,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报江西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

第二十五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招聘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签发协会文件。

第二十六 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职业化。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选配工作,由秘书长依据《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行业内选聘或社会招聘。

第二十七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协会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 , 应注重协会工作人员年龄结构,争取建设一支老中青相结合、以年富力强人员为主的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队伍,保证协会建设的高起点、规范化和长期化。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服务所得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将全部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参考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执行。

第八章 专业委员会 自律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自律委员会 , 负责各会员公司之间的协调沟通,自律惩戒等工作。专业委员会自律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各会员公司派出(不驻会),副主任委员由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其中主任委员必须是省会员公司分管副总级,委员必须是省级会员公司的副总经理或部门经理级。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来自于同一公司。

第二十九条各公司如有议题,一般先向各委员会的副主任提议(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由副主任向主任委员反映,主任委员可组织召开,并告知秘书长,秘书长认为有必要可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自律委员会组织召开自律协调会议、制订自律公约、行业标准、管理规范时,各会员单位必须派出委员参加。形成决议时,需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即通过(会员公司缺席视为同意)。争议较大、事情特别重大或受惩戒会员提出要求时,由秘书长提请常务理事会议解决,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通过,缺席视为同意。

第九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利息。(四)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办法收取会费及其他活动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江西保监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应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江西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江西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西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江西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保监局和江西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8 年元月 1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