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教师队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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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教师队伍类)


《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教师队伍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西省教育厅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梳理而制定。该细化标准涉及: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养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赣教法字【2009】2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厅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梳理,制定了《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教师队伍类)

(一)行政法规

1、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细化标准:

无具体幅度,不细化。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细化标准:

无具体幅度,不细化。

(二)部门规章

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细化标准:

1、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办学条件符合要求,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培训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3、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培训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活动。

3、中小学校长培养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细化标准:

1、经评估达不到中小学校长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2、经评估达不到中小学校长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在限期改正期内仍未改正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培训。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细化标准:

1、对办学条件符合要求,但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组织或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2、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又未经批准手续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组织或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培训。

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细化标准:

1、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2、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