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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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刑事法律


公元一世纪至十五世纪基督教形成,演变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刑事法律,具有浓烈的神权色彩,但本质上仍是披着宗教外衣的封建法律。既适用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是教会法和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影响深广。主要渊源是《圣经》、教皇教令集、宗教会议决议、罗马法和地方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等。

在刑法方面,由于天主教对异教极不容忍,将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宣布为犯罪,把叛教、崇信异教、另立教派、行妖术、巫术和亵渎圣物等行为规定为特别宗教犯罪,处以死刑并没收其全部财产;为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财产关系,把一切破坏封建财产关系、触犯封建等级特权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天意,破坏社会秩序”、“破坏上帝安宁”的犯罪,处以重刑,甚至以惩罚异端的名义进行制裁。对于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犯罪,规定有亲属相奸罪、通奸罪、重婚罪、违背贞操罪等。此外,还规定了伪造货币和度量衡、伪造文书、出示伪证和损害他人名誉等犯罪。认为刑罚是对破坏上帝秩序的犯罪者的惩罚,广泛适用死刑,执行方法通常是火焚和点天灯。

在刑事诉讼方面,为行使其广泛的司法权,依照封建法院“每个人都应由与自己身份平等的人进行审判”的原则,建立了完备的司法制度和由不同等级的教会法院构成的独立的宗教法院体系。再有,为了加强阶级镇压,迫害异端以巩固教会特权地位,于十三世纪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正式建立了专门从事侦查和审判有关宗教案件的机构——宗教裁判所(亦称异端裁判所),它直接隶属于教皇及其代理人。以镇压“异端”和“异端嫌疑者”为名,竭力扼杀进步思想和言论,残酷迫害揭露教会黑暗内幕的进步思想家和科学家,查禁、烧毁许多珍贵的科学著作。宗教裁判所为强化其野蛮镇压和威吓作用,实行极其残忍的审判制度,对被迫害者进行秘密审讯,控告人和证人是谁一律对被告保密,采用严刑拷打作为提取证据的主要手段,对拒供者处以终身监禁、流放或火刑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对翻供者可不经审讯径行处以火刑。

教会法院基本上采用纠问主义的诉讼程序,对刑事案件任何公民均可提起诉讼,审判官根据控告或告发开始审判,但对一切案件都必须亲自审讯、审查证据和作出判决。关于证据,初期多采用神明裁判和宣誓法,十三世纪后逐渐采用人证、物证,允许刑讯逼供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