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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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08〕1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置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的函》(陕政函〔2007〕146号)收悉。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陕西国际商贸职业学院的基础上建立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校代码为13123;同时撤销陕西国际商贸职业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系民办的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业务管理。

二、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

三、该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60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调整和增设本科专业,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今年首批设置的本科专业为4个,即市场营销、药物制剂、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五、我部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布经我部核准的《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章程》(见附件)。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陕西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章程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坚持教育扶贫、回报社会、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原则,把学院建成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办学水平较高,以医药营销及中药制药专业为特色,社会科学、医学和人文学科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本科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院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南郊大学园区阳光大道西段1号。

第三条 学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第四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适应陕西及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立足陕西、面向西部地区,服务医药行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学院是由步长集团投资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步长集团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郑重承诺不取得合理回报。在省、市政府领导下,依法自主办学并实行科学、民主管理。学院接受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登记部门为陕西省民政部门。

第二章 办学规模

第六条 学院在校生规模为6000人。

第三章 学科专业设置及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院设置的主要学科门类为社会科学、医学和人文学科。学院适时增设和调整专业设置,以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为医药行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学院实行普通全日制教育形式,本科4-5年,专科2-3年。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院内部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董事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院董事会的产生及构成

1.根据学院董事会章程,首届董事会由出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推选相关人员组成,并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学院董事会由出资者或其代表、院长、党委书记、热爱教育事业的社会贤达、教育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

学院董事会由7人组成,出资者或其代表任董事长,董事名单呈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任期

1.学院董事会议的决定,必须得到董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学院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2.董事长、董事在任期中出现空缺,由董事会补选。董事长或董事在任期中补选,均以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限。经补选的董事长、董事,均应出具同意书,连同董事会会议记录,报呈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董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4.学院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首届董事会届满前两个月推选下届董事。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后须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的职权

1.聘任和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院长的任职条件、程序和任职年限

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院长经学院董事会聘任后,报省教育厅核准,方可行使相应职权。

学院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请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学院院长的职责

1.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6.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党委,党委书记由省委教育工委选派。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学院党的建设,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工会主席、院长办公室主任和主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组成。由院长负责定期召集,研究讨论学院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建设及科研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管理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推行管理、人事及分配制度、后勤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与本科教育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院的各项工作依法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截至2007年10月底,学院净资产4.49亿元。其中步长集团投资4.19亿元,学院办学积累资金0.3亿元。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1.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2.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3.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经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一个月内,完成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提交董事会审核通过。领导班子换届之前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由学院举办者提出,经董事会审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学院遇到不可抗力,申请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三十三条 在学院终止时,对学院的财产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