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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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揭阳市人民政府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揭府函〔201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揭阳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执行有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揭阳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及水域资源造成的危害,促进社会、经济和水上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揭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揭阳市行政区管辖水域内的船舶或船舶相关作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污染。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企业要认真履行船舶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船舶污染事故“防、治、赔”体系的建设,构建以防范为主、防治结合、劳有所偿的高效管理与应急反应机制。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是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下称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为非常设机构,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揭阳海事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揭阳海事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气象局。

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辖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实行24小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值班制度,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迅速作出评价,发布警报和通报,同时采取抢险行动;

(3)迅速组成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对溢油应急进行现场指挥;

(4)制定应急反应对策并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调动各部门的应急反应人力、物力资源和后勤支援;

(5)负责有关辖区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发布;

(6)组织辖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和实施应急反应演习;

(7)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

(8)统一协调船舶污染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布信息和警告,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9)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会议,商讨和布置支持本预案实施的各方面工作;

(10)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力支援抗御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

(11)负责事故等级和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

(12)必要时,协调各县(市、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分中心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2.3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设在揭阳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揭阳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公事务;承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24小时日常值班工作;承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期间的相关协调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

2.4 现场指挥机构

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现场指挥机构(指挥中心指定除外)由揭阳海事局、市安监局和市公安局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全过程,并仅对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由应急指挥中心派遣的现场最高级别领导担任总指挥;市公安局派遣的现场最高级别领导担任副指挥,负责组织成立各行动组,即现场水上交通管制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组、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组、船舶污染事故拯救组、火灾防范施救组,并指挥各行动组的现场操作:

(1)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

(2)初步评估船舶污染事故的性质、规模和可能造成河段、水资源取水口的污染等,并上报指挥中心;

(3)评估事故等级,提出要求支援的人员、设备及现场应急措施;

(4)现场组织人员开展事故的处理、调查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

2.5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由海事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交通部门、水务部门、水文部门、卫生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气象部门、新闻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或团体/组织(如溢油应急队伍、水厂等)等组成。各部门职责如下:

揭阳海事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24小时值班工作;负责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组,组织指挥船舶污染事故污染的控制、取样、引导和清除;负责水上交通管制组,实施水上交通管制;负责审核和批准使用消油剂清污技术和设备;负责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组,进行必要的事故原因及其污染损害调查取证和索赔准备;组织开展相关救援工作。

市环保局:参与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组,协同组织油污的清理;协调指导对回收油污和油污物进行妥善处理;参与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组,对溢油取样、鉴定。

市公安局:参与水上交通管制组;负责维护区域治安;负责保持陆上交通畅通;需要时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火灾防范施救组;消防车利用运输船到达事故地点进行灭火救援,根据需要在事故地点部署消防力量,保卫建筑物和物资的消防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溢油控制清污组;协助应急中心做好相关协调工作;负责调动必要的交通工具。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救援水域的水利工程及水文资料,协助开展船舶污染事故清污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急救和可能受污染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经费。

市海洋与渔业局:通知有关水产养殖企业加强自我保护;

协调渔船参与水上油污的清除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并尽可能准确地提供随时的(或间隔尽量密集的)气象观测资料,在缺乏观测资料的情况下采用气象预报信息,并尽量补充更准确的气象数据。

市委宣传部:保持与应急指挥中心的联系,发挥正确导向作用,及时发布新闻。

其他相关单位或团体/组织(如溢油应急队伍、水厂等):随时接受指挥中心的指令。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分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性、紧急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船舶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级。

3.1.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3.1.2 重大事故(Ⅱ级)

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1.3 较大事故(Ⅲ级)

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1.4 一般事故(Ⅳ级)

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2 预防和预警行动

3.2.1 航运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2.2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方船长、码头负责人等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如《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码头溢油应急计划》,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行动,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3.2.3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前,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3.2.4 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迅速收集事故和环境条件的有关信息,通过运行事故模拟预测与预警模型系统,预报事故源火灾爆炸趋势、溢油扩散轨迹和归宿,分析保护目标受威胁或危害的范围和程度,由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发出有关环境危害、人员疏散、敏感资源防护、开展事故救援的预警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行动原则

4.1.1 接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12395电话值班)负责船舶污染事故接报。接报后将情况向应急指挥中心副总指挥进行初报,并通知事发辖区海事处派员现场核查;再将实际情况向副总指挥进行确报。

4.1.2 启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决定启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指令现场指挥派遣各行动组现场施救。

4.1.3 救援:各行动组赶赴现场,现场总指挥指令各行动组行动。应急指挥中心指派事发地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分中心进行清污处理,其他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分中心做好支援的准备工作。

4.2 处置行动

4.2.1 水上交通管制组

(1)派遣监督船在船舶污染事故水域进行戒备,禁止无关船舶进入船舶污染事故水域。必要时,征得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征用途经船舶协助溢油防扩。

(2)评估受船舶污染事故现场情况,准确向指挥中心汇报水流和溢油流向、流速、风向,并提出布设围油栏的方案。

(3)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4.2.2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组

(1)负责调查船舶污染事故发生类型、原因,勘查溢油部位,确定船舶污染事故数量,收集评估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损害有关资料。

(2)对船舶污染事故污染物进行取证,对船舶污染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并作询问记录。

(3)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4.2.3 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组

(1)责令船舶污染事故单位提供船舶污染事故相关资料;指令船舶污染事故单位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油码头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清污行动,监督有关应急措施执行。

(2)在安全前提下,指令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布设围油栏进行防扩,并开展溢油回收工作。

(3)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船舶污染事故源、溢油量、溢油资料、溢油处置相关情况。

(4)必要时,报请应急指挥中心向上级申请调用邻近地区防污设备协助清理溢油。

(5)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4.2.4 船舶污染事故拯救组

(1)若船舶水下污染事故的,指令打捞公司、潜水人员进场,对溢油源进行堵漏、打捞。

(2)指令过载船舶至船舶污染事故地段实施过载。

(3)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4.2.5 火灾防范施救组

(1)调派消防车到现场戒备,同时根据需要由市消防局请示省消防总队调派汕头市公安消防局有关水上救援力量到场增援。

(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发生火灾。

(3)消防车在运输船的协助下到达事故地点对溢油火灾进行施救。

(4)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4.3 分级响应

4.3.1 应急响应分级

对照船舶污染事故的分级,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四级。

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船舶突发溢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若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3.2 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不同级别的响应,启动不同的响应程序。

(1)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程序:由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该预案,并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省政府有关应急机构的组织下,本预案各应急力量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Ⅱ级响应(重大)程序:由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该预案,并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省政府有关应急机构的组织下,本预案各应急力量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3)Ⅲ级响应(较大)程序:由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该预案, 在市政府的组织下,本预案各应急力量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支援。

(4)Ⅳ级响应(一般)程序:由各县(市、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分中心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启动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相关预案。可参照Ⅰ、Ⅱ、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开展响应程序。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提出请求,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或启动该预案。

4.4 指挥与协调

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既定的职责开展指挥与协调工作。

4.5 信息发布

4.5.1 在船舶污染事故的最初阶段,应尽力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尽早通过新闻单位将信息透露给公众,以便得到他们的支持。

4.5.2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信息发布:

(1)由应急指挥中心(或政府的协调人)统一发布船舶污染事故的第一条信息;

(2)现场指挥应提供帮助,包括收集、准备和拟定向新闻媒介发布信息的稿件;

(3)参加清理的其他部门应每隔30分钟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清污进展情况,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4)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擅自发布船舶污染事故信息。

4.6 应急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或油品的泄漏已被控制,无继发可能或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或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时,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由应急反应总指挥根据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并参考专家小组的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宣布应急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船舶污染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油样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调查与评估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事故造成的损伤、损害等情况的取证工作。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机构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评估事故造成的损失,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报送市政府。

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总结报告作为重要资料存档。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由海事部门、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卫生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气象部门、新闻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或团体/组织(如溢油应急队伍、水厂等)等组成。

6.2 资金保障

揭阳海事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的建设工作,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上予以支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码头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码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中,确保配备的应急反应物资的费用在工程总造价中占有适当的比例。

6.3 物资保障

应急反应设备库: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水域危险货物吞吐量建设相应规模的溢油应急反应设备库。应急反应设备的使用包括培训演练和应急行动两种情况,培训演练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应急行动所需的费用原则上由事故责任者承担。在应急行动中,对应急设备及物资的使用及调配应有详细记录,供计算应急费用和索赔取证之用。

消防设备: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需要加强专业消防车、相关专业装备的配备力度和消防物资的储备力度;港航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配备消拖船、消防车以及消防物资。

码头事故风险防治配套设备:在码头建设过程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要严把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关,要求业主配备与危险品事故风险相匹配的风险防治设备和物资。

6.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可能致人员伤害的类型(主要为烧伤、油气中毒和溺水等),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船舶污染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后,揭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海事部门对事故现场水域进行交通管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区域治安,保持陆上交通畅通,有需要时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

6.7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应急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指挥机构间的联络畅通,同时,确保应急时所需物资能迅速到位。

6.8 科技支撑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整合辖区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CCTV视频系统等现有资源,为油品运输常态监管和事故预防、控制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持。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每年举行1次演习,检验各个环节是否能快速、协调、有效地实施。演习分室内演习和现场实地模拟事故演习。演习前,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演习方案。

7.2 宣教培训

各部门应加强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的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各单位人员、设备由本单位负责训练和保养。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1)“船舶”是指在海洋和内河中运营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和任何类型的浮动航行器。

(2)“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装卸作业过程中,突发搁浅、爆炸、泄漏等造成溢油的事故。

(3)“船舶污染事故危险”是指有可能引起船舶污染事故的各种危险情况,如船舶事故(包括船舶倾覆、沉没、碰撞、搁浅等)。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本预案将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8.2.2 本预案由揭阳海事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由揭阳海事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