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领导致辞
晋江地处福建东南沿海,东濒台湾海峡,西和南安市接壤,南与金门隔海相望,北同鲤城区毗邻,东北与石狮相连。三面临海,海岸线长110公里,海域面积6345平方公里,境内陆地面积649平方公里。市辖13个镇、6个街道办事处,本地户籍人口108.7万人,外来人口近90万人,旅外侨胞、港澳台同胞220万,是全国著名侨乡。
晋江的传统产业主要有制鞋、纺织服装、陶瓷、食品、伞具文具等,在五大传统产业不断提升的同时,车辆机械、纸业、化纤、制药等新兴产业也在快速发展,经济实力保持“福建省十强县(市)”前列。
辖区内有23家上市公司,拥有中国驰名商标18枚,中国名牌产品24个,国家免检产品88个,享有“品牌之都”的美誉;城市品牌入选2006年度“中国特色魅力城市二百强”。2007年实现生产总值588.35亿元,财政总收入60.3亿元。2008年实现生产总值690.52亿元,财政总收入72亿元。2009年实现生产总值775.86亿元,财政总收入81.5亿元,名列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县(市)第6位。
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的福地孕育了一支政治合格、执法文明、作风优良、人民满意的检察队伍。
多年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充分考虑晋江的区域经济特征,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和队伍专业化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和科技强检步伐,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为促进晋江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本院荣誉
几分耕耘,几分收获。近年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先后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首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和“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第二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等称号,被高检院确定为全国“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示范院”,连续三届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被省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
检务公开
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辨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检察人员办案纪律
(一)中政委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读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之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 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本院地址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崇德路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