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欧陆民法思想史:十六至十九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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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欧陆民法思想史:十六至十九世纪




图书信息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第1版 (2010年8月1日)

丛书名: 比较法学丛书

平装: 254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32

ISBN: 9787302232070, 7302232075

条形码: 9787302232070

尺寸: 20.8 x 14.7 x 1.3 cm

重量: 340 g

内容简介


《近代欧陆民法思想史:十六至十九世纪》是一部关于近代欧洲民法史的学术著作。《近代欧陆民法思想史:十六至十九世纪》以十六至十九世纪欧洲法学思想的演进为背景,以近代欧洲民法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的民法思想为中心,分别阐述人文主义法学、自然法学、历史主义法学对欧洲民法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对民法典的历史影响。在此基础上,《近代欧陆民法思想史:十六至十九世纪》抽象概括出近代欧洲民法是以主观权利论、自由意志论和概念体系化为其总体的思想特征。全书体现了宏观的思想史叙事与精深的教义学思辨相结合的研究风格。

《近代欧陆民法思想史:十六至十九世纪》适合法律院校学生、研究生、教师及研究人员,同时也适合对欧洲民法史有兴趣的人士。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人文主义法学与近代民法思想的历史转型

一、引言:中世纪罗马法复兴

二、人文主义法学的历史演变及其意义

(一)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的兴起

(二)人文主义法学的展开与衰落

(三)人文主义与西欧法律传统的世俗化

三、人文主义法学与近代民法体系化的思想基础

(一)近代民法体系化的开端

(二)雨果多诺的私法体系

(三)德意志人文主义法学家的体系建构

四、小结

第二章 近代自然法与私权理论体系的建构

一、近代自然法的思想史背景

(一)古典自然法的基本命题

(二)中世纪自然法的理智论与意志论

(三)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西班牙晚期经院哲学家

二、格劳秀斯与近代自然法的历史转折

(一)17世纪罗马一荷兰法学

(二)作为正确理性命令的自然法

(三)人类本性与自然权利论

(四)理性主义方法论

(五)近代自然法的转折点

三、近代私权理论建构的自然法基础

(一)格劳秀斯的私法体系:以主观权利为中心

(二)对物权与对人权的区分

(三)完全所有权与不完全所有权的区分

(四)债因的自然法基础(一):允诺与契约

(五)私权变动中的自由意志论

(六)债因的自然法基础(二):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

四、小结

第三章 近代自然法与民法典的思想基础

一、多玛与近代民法的体系演绎方法论

(一)笛卡尔哲学方法与法律的“第一原理”

(二)社会与法律秩序的义务基础

(三)根据义务安排民法的自然秩序

(四)民法的自然秩序与概念演绎体系之比较

(五)近代民法演绎体系的方法论基础

(六)附论:多玛与朴蒂埃的契约理论

二、自然法的实证化:自然法典的编纂

(一)绝对主义国家自然法典的编纂

(二)1804年《法国民法典》

(三)自由主义宪政与资产阶级民法典

三、小结

第四章 从历史主义法学向现代民法思想过渡

一、历史主义法学的兴起及其理论纲领

(一)19世纪历史主义的前奏:从启蒙运动到浪漫主义

(二)德国历史主义法学的发端与展开

(三)萨维尼的历史主义与理性自然法的抗衡

(四)作为法律历史根源的“民族精神

二、历史法学派的分裂与潘德克顿法学

(一)历史论、体系论的冲突与调和

(二)罗马派与日耳曼派的分裂

(三)潘德克顿法学及其批评者

三、目的法学与自由意志论批判

(一)耶林与概念法学决裂

(二)自由意志论的批判之一:私权的社会目的论

(三)自由意志论的批判之二:占有保护理论

(四)自由意志论的批判之三:缔约过失责任理论

四、耶林对现代民法社会化思潮的影响

(一)黑克的利益法学

(二)狄骥的主观权利批判

(三)自由法学的反概念主义

五、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