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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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




简述


为加快推进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及国家生物医药国际创新园的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吸引和鼓励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和知名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入示范区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目标


(一)制定符合示范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要的创业创新优惠政策,旨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发团队,聚集国内外生物医药领域知名企业、研发机构,吸引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生物医药产品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经过5至10年的努力,将示范区建设成为我国生物医药优秀人才的聚集区、研发转化的核心区、产业发展的标志区。

(二)示范区位于滨海新区,土地规划面积不少于10平方公里,投资100亿元建设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不少于100万平方米的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场地。

(三)通过政策的实施,力争5年内实现“2115”发展战略目标,即5年吸引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200名,支持重大生物医药研发转化项目100项,聚集国内外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100家,带动形成50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规模,使之成为滨海新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的聚集区,带动国家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二、人才鼓励政策


(四)享受人才鼓励政策的对象是指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的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包括:能够引领和带动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拥有知识产权清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产业化前景的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项目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津创办企业的创业人才;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运作能力和投融资能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经纪人才。

(五)设立“领军人才引进专项资金”, 每年2亿元,其中市财政1亿元,各功能区配套1亿元,由市人事局牵头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对引进海外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产业化前景项目的创业领军人才由专项资金给予300万元经费资助(含200万元项目资助和100万元安家补贴);从“滨海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中设立专项资金对创业领军人才的入区项目提供500万元风险投资扶持;由各功能区设立专项资金对入区产业化项目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对于国内的创业领军人才可参照执行)。

(六)对示范区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连续3年每年在示范区工作半年以上的,可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帮助解决其子女入学、入托问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授予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七)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经纪人才进入示范区,对其引进的高水平研发项目和投资在区内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由所在功能区给予奖励,引进项目投资实际到位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的,奖励1%,超过1亿元的,另奖励超出部分的0.5%。

三、机构和项目支持政策


(八)享受机构和项目支持政策的对象是指示范区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引进的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入区创办的企业,以及在区内实施研发和转化的项目。

(九)对示范区内生物医药研发型企业、研发机构从事科研、中试以下所需的进口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技术资料、研究用试剂耗材、生物活性材料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对国内外知名的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驻示范区建立研发总部,从事研发与转化工作的,由所在功能区给予500至2000万元的研发或产业化经费补贴。

(十一) 由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在示范区创办的企业,视为境内企业,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的全部和营业税留区部分的50%,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返还给企业并全部用作企业研发资金。

(十二)市科委每年安排生物医药研发转化专项计划,用于支持新药研发与转化,资金额度不低于每年1亿元。对药物发现和药效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30至5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临床前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至2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50至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Ⅱ期、Ⅲ期临床试验以及生产性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500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资助;对获得国家Ⅰ类新药证书的项目给予500万元产业化资助;获得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资助的,给予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

(十三)在示范区内设立国家药品审评办事机构及技术服务机构,在新药研发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药物分析测试、GL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CRO (合同研发外包)、CMO(合同加工外包)、信息咨询、数据存储和处理、国际申报等全程服务和支撑,加快新药研发和审批速度。

(十四)鼓励和支持高层次技术经纪公司和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进入示范区,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五)经认定的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示范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示范区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租用厂房的,3年内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

四、金融支持政策


(十六)“滨海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区内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于风险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内选定投资的生物医药项目,按不低于实际投资额的20%提供跟进投资。

(十七)在示范区内筹资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金”,资金总额不少于50亿元,用于支持示范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发展。

(十八)鼓励示范区内生物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对示范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或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交易市场(OTC)中融资并用于新药研发和产业化的,由所在功能区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受理与考评

(十九)创业领军人才及其项目的受理、评审认定由市科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组织“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其他高新技术领域的创业领军人才可参照执行。

(二十)对创业领军人才实行认定和考评制度。每年认定2次;对经认定的创业领军人才,每3年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按照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十一)示范区引进的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和生物医药企业可同时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06〕46号)和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