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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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主体,又称国有产权主体。是指享有或者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具体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某一项权能,以及享有与国有资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的政府、组织、单位、法人和自然人。

(1)经营主体是主体,并且是经济法主体。尽管理论界对于经营者是否是法律主体存在分歧,但法律文件中予以采用毕竟说明了立法机关对该类主体称谓的肯定态度。[2]同其他法律主体一样,经营主体首先满足的是主体性。它要么是不可分割的个体(个人),要么是紧密而稳定的团体。而它与其他法律主体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成立的标准、关注的重点不一样。比如,民法上讲的法人,注重的是其作为一个主体的平等和有限责任,而当法人作为经营主体时,看的是它是否具备经济法上的资格与职能。由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这种资格与职能在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场合是可以具体化的。例如,民法将商业银行定位为企业法人,只是注意到了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忽略了商业银行利用贷款、利率等手段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而经济法看重的正是这种职能。 (2)经营主体须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主体可以是个体经营者,也可以是合伙、企业法人和公司;经营者可以是财产所有者、使用者、收益者,也可以是投资者、生产制造商、销售商、中介组织等等。[3]它可以有许多身份,但只有它进入经济法调整的领域、进行经济法律活动、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地参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它才是经营主体。也就是说,营利性是经营主体的根本特性。

(3)经营主体应当有一定的独立性。所谓“一定的独立性”,首先指的是其在经济上拥有自主经营和发展所必需的各种权利,其次还包含着该主体与其他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平等地位。“一定的独立性”并不是绝对的独立性,并不是要求经营主体完全不受任何其他主体的制约。只要一个主体能够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权,可以进入市场开展生产经营与公平竞争活动,它就具备了经营主体所必需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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