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备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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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备司令部


警备司令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驻地执行警备勤务工作的领导机构。卫戍区、警备区、省军区和上级指定负责警备工作的单位,为所在地区警备工作领导机构,对外称警备司令部。驻军和过往的军队单位,在警备工作方面,必须接受当地警备司令部的领导。



一、职责


警备司令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警备工作情况,制定警备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分配驻军警备执勤任务,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实施对外出军人的检查纠察;

(四)组织实施对外出军车的检查纠察;

(五)协助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军车违章和交通事故;

(六)协助地方有关部门查处冒充军人、军车、军办企业或者冒充其他军队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制止损害军队声誉和军人权益的行为;

(七)帮助过往军人解决困难;

(八)组织实施临时警卫勤务;

(九)组织协调驻军参加集会和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十)领导、管理警备分队和收容所,根据警备执勤任务的需要,决定执勤人员携带武器或者警械;

(十一)规定驻军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

(十二)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领导与执行机构


卫戍区、警备区、省军区和上级指定负责警备工作的单位的首长,兼任所在地区警备司令部首长,对辖区内的警备工作负领导责任。警备处(科)在参谋长领导下承办警备司令部的日常工作。未设警备处(科)的警备司令部,日常工作由军务装备处(科)承办,对外称警备处(科)。

警备分队执行日常检查纠察勤务,由警备司令部按照计划派遣。动用警备分队和装备执行与警备勤务无关的任务,或者动用警备分队以外的部队(分队)执行警备勤务,必须按照中央军委关于部队部署和调动的批准权限执行。

三、警备司令部-警备区


警备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重要城市或战略要地设立的军队组织。警备区属军区建制。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等领导机关。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曾在中央革命根据地设立建(宁)黎(川)泰(宁)警备区。抗日战争时期,1938年,陕甘宁边区在绥德曾设立警备司令部。1942年,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司令部在边区设立5个警备区。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了的中等以上城市,曾指定驻军机关成立警备司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些重要城市和战略要地设立了警备区。

城市警备区,同时驻地军事工作部门和市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军区和当地市委、市政府的双重领导,辖警备部队,领导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在城市的警卫、守备和民兵、兵役、动员工作。

要地警备区,辖守备部队,主要负责战略要地的警卫、守备。

警备区有兵团级正军级正师级三种。旅大警备区是兵团级,为了对应苏联驻军级别,警备区由志愿军兵团部改编组建,是我军唯一一个这一级别的警备区。另外三个直辖市警备区于省军区同级别,辖有师级单位(如直辖市下辖的区的人武部)和海防师(旅)部队。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沿海重要城市,驻军相对集中的城市也设立警备区(设立警备区的城市政府级别至少地市以上,即设区的城市)都是正师级,这一级警备区除执行军分区的兵役,民兵训练任务外,还担负市区内军容风纪,军车交通管理的纠察,组织指挥协调驻军参加抗险救灾的职能。

相关分词: 警备 司令部 司令 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