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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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是国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置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专门检察院的一种,是与军事保卫机关、军事法院并列的军队中的执法部门。 1978年中央军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关于设置检察机关的规定,决定恢复军事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的设置,初期采取基本三级设置和个别陆军部队及海、空军四级设置相结合的组织系列。1985年后改为单一的三级设置体系,分为:(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2)大军区军事检察院、海军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事检察院;(3)地区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一级军事检察院和海军舰队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内部设置检察委员会。军事检察院列入军队建制实行双重领导的体制,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军事检察院的职责是:通过对军职人员违法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保障国家的法律和各种军事法规、条令、条例在军队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追究那些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各种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维护军队的合法权益,教育军人忠于祖国、遵守法律、保障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

军事检察院管辖下列案件:(1)现役军人的犯罪案件;(2)军内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3)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共同犯罪的非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