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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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组织


条约规定,缔约国的核材料和核设备只能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各自领土上试验、使用、制造生产或取得核武器;禁止在各自领土上接受、储存、设置、部署或以任何其它形式拥有核武器。条约有两项附加议定书:第一号附加议定书要求在拉美拥有领土或属地的国家承担条约规定的有关义务。第二号附加议定书要求世界上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充分尊重条约,不对拉美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成立经过


1962年10月“古巴导弹危机”后,巴西、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和智利向第十七届联大提出关于建立拉美无核区的提案。1963年4月29日,上述四国元首以及墨西哥总统在各自首都发表声明,要求拉美国家缔结多边协定,使拉美尽快成为无核区。同年,第十八届联大通过了包括上述五国在内的十一个国家关于建立拉美无核区的提案。1964年11月,十七个拉美国家决定成立拉丁美洲非核化筹备委员会。1967年2月14日,巴拿马、秘鲁、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海地、洪都拉斯、墨西哥、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委内瑞拉、乌拉圭和智利在墨西哥城签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即《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条约于1969年4月25日生效。为保证履行条约的各项义务,根据该条约规定,缔约国在条约生效后成立了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组织。1985年该组织第九届例会决定今后将在正式文件中使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组织”的名称。

成 员


33个国家,它们是:巴巴多斯、巴哈马、巴拉圭、巴拿马、古巴、秘鲁、玻利维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格林纳达、海地、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萨尔瓦多、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危地马拉、委内瑞拉、乌拉圭、牙买加、巴西、智利、阿根廷、安提瓜和巴布达、伯利兹、圭亚那、多米尼克、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卢西亚。

观察员国:德国、加拿大、韩国、塞浦路斯、西班牙、菲律宾、芬兰、希腊、伊朗、以色列、日本、马亚西亚、摩洛哥、南非、瑞士、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联系国:中国、英国、美国、俄罗斯、法国和荷兰。

主要负责人


秘书长埃德蒙多巴尔加斯卡雷尼奥(Eduardo Vargas Carreno ,智利人),2001年3月15日当选,6月1日就任,任期至2005年12月31日。

总 部


设在墨西哥首都墨西哥城。墨为存约国。

组织机构


(一)大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缔约国组成,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召开特别大会。(二)理事会:由5个理事国组成,经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三)秘书处:大会和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

出 版 物


《拉丁美洲禁核组织文件集》(OPANAL-Documentos),不定期,西班牙文。

网 址


http://www.opanal.org/

主要活动


至1992年8月底,与第一号附加议定书有关的英国、荷兰、美国、法国均已在该议定书上签字并批准。至1979年1月,与第二号附加议定书有关的中国、英国、美国、法国、苏联(现为俄罗斯)都已签署该议定书并批准。至2001年11月,该组织成立后已先后举行了17届例会和15次特别会议。2001年11月29~30日,第十七届例会在巴拿马首都巴拿马城举行。2003年11月,第18届例会在古巴首都哈瓦那举行。会议发表了《哈瓦那声明》,重申核裁军和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目标,强调多边裁军的重要性和联合国在国际裁军中的主导作用。会议还呼吁核国家继续承诺不使用和不威胁使用核武器,保持拉美和加勒比无核区的完整性。

同我国的关系


1972年11月24日姬鹏飞外长声明,中国政府尊重和支持拉美无核区的正义主张,并同意拉美禁核条约第二号附加议定书的基本内容。1973年8月21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该议定书。1975年至2001年,除个别情况外,中国均派观察员出席该组织的历届年会。1983年5月,中国代表在出席该组织在牙买加金斯敦举行的第八届例会期间发言,重申中国决不对拉美国家和无核地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也不在拉美国家和地区试验、制造、生产、储存、安装或部署核武器,或使自己带有核武器的运载工具通过拉美国家领土、领空和领海。在第十四届例会上,我驻智利大使朱祥忠与会并讲话,阐述了我对核裁军、无条件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及《核不扩散条约》延期问题的立场和主张。该组织两任秘书长格罗斯和马丁内斯科沃分别于1975年和1983年访华。2003年11月,我驻古巴大使王治权代表中国政府以观察员身份出席该组织第18届例会,重申了中国不使用和不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