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美术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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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美术家协会




协会简介


莱芜市美术家协会成立于1993年10月,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组织全市美术家进行美术创作和研究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莱芜市文联和山东省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在莱芜市文联直接领导和山东省美术家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肩负着发展莱芜美术事业的使命。现有市级会员158 人,其中有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2 人,山东省美术家协会会员26人。

协会设学术研究部、陈列展览部、会员工作部、外宣联络部、展览中心、培训中心等机构。莱城区、钢城区、高新区、雪野旅游区设有区级美协。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莱芜市美术家协会(简称为莱芜美协)。莱芜市美术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组织全市美术家进行美术创作和研究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本会是莱芜市文联和山东省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在莱芜市文联直接领导和山东省美术家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肩负着发展莱芜美术事业的使命。

第三条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遵循美术创作的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积极鼓励各画种的不同形式、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自由发展,团结我市美术家、美术工作者和美术作品经营者,努力发展和繁荣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的美术事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职能是“协调、联络、服务”,促进我市美术事业的繁荣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协会美术家、美术工作者服务社会、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团结全市美术工作者为建设文化强市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莱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接受市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的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莱芜市民政局,并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协会按照自身特点,努力开拓美术创作、美术展览、美术交流、学术研讨等方面的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美术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繁荣我市的文艺事业及文化产业而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学习贯彻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加强美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美术理论研究和美术批评,为我市的美术事业发展提供正确导向。

第八条繁荣美术创作,鼓励出作品、出人才,扶持精品力作的产生,是本协会工作的重点。积极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生活、走向社会、走向大自然,努力在艺术创作中反映出时代的精神和民族的特色。

第九条举办各种形式的美术展览,做好创作发动、征集作品、评选评奖、画集编印等工作;积极为山东省、全国展览推荐作品;支持鼓励会员举办作品展。

第十条鼓励和推动学术研究与艺术探索,营造氛围,在继承和发扬传统的基础上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和借鉴一切优秀的文化成果。

第十一条努力在市文联主办的各类报刊中办好《莱芜美术》专刊(版)和《莱芜市美术家协会》网站,遵循党的文艺方针,及时反映本市美术创作、学术研究及有关活动等方面的信息,使之成为协会与会员之间沟通的重要渠道。

第十二条开展与各省、市间的美术交流。

第十三条努力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维护美术家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设立莱芜美协各分会。

第十五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本人作品有一次以上省美协的大型美展及三次以上入选本协会主办的展览者。

申请者入选本协会主办的展览作品不足三件的,须参考以下条件:(1)从事美术史论和美术理论研究,有较高水平和成就者;(2)长期从事美术教育、美术编辑、美术组织工作者;(3)从事艺术设计或影视、舞台等美术创作成绩显著,在本市有影响者。

对热情关心和积极支持我市美术事业各界朋友,经主席团会议研究同意,可聘请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二)由本协会会员二人介绍;(三)主席团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四)会员在市文联备案。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权;(五)依法维护个人的著作权及宪法赋予美术家的一切权益;(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即停止其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开除会籍。

第四章组织

第二十一条民主集中制是本协会的组织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工作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市文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三)对本协会的管理提出建议、实施监督;(四)决定与本协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四)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本协会副秘书长的聘任;(八)各项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主席团下设科室,并设固定办公场所和联络方式,由主席、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驻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团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主席、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设荣誉主席和名誉主席,经本协会主席团推举。聘请若干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德高望重的老艺术家担任担任顾问和名誉理事,以上成员由主席团提名聘任。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上级拨款;(二)会费;(三)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的财务由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各类财务事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充实。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更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章程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文联、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9年8月7日莱芜市美术家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