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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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




图书信息


作 者: 潘峰 著

丛 书 名:社会法专题研究论丛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ISBN:9787509321713出版时间:2010-12-01版 次:1页 数:179装 帧:平装开 本:16开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理论法学

内容简介


《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以“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为题,除导言和结语外,全书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一般理论。首先,本章分析了劳动合同的本质,指出劳动合同本质上是债法上的给付交换契约,但同时又具有身份关系的属性。而且,劳动合同还是雇佣契约社会化的产物,反映出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笔者以劳动合同本质理论的变迁为线索,对近代以来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发展的历史过程进行了梳理,考察了劳动关系本质理论和附随义务发展的关系,得出的结论是:劳动合同的身份要素和债法要素同时对附随义务的确立和界定发生影响,但随着身份要素的削弱,债法要素逐渐占了上风。其次,本章探讨了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法理基础,指出附随义务的法理来源在于劳动合同法对权利义务分配的内在价值取向,一为契约法所共有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二为劳动法所特有的倾斜保护原则。最后,本章考察了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法源基础。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法源结构较民法领域更为复杂,包括了国家法法源与自治性法源。诚信原则已经不再是劳动合同附随义务最主要的法源基础,法律、个别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共同发挥规范和调整附随义务的作用。依据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在不同法源产生冲突时,除了适用法律位阶的一般理论外,还应注重有利劳工原则的适用。基于我国劳动立法的背景,笔者特别关注劳动基准法义务与劳动合同附随义务之间的关系,认为只有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的劳动基准法义务才具有直接的私法效力,构成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第二章,雇主附随义务的类型。本章以保护义务为基本类型,尝试构建雇主附随义务的体系。《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指出,只有具有私法意义的劳动者权利,才能成为雇主附随义务所保护的对象。雇主的附随义务可划分为保护义务、促进义务和告知义务三种类型。保护义务在劳动合同之债的体系中居于中心位置,但其他附随义务也逐渐发展起来,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在评介了“本质义务说”、“特别义务说”、“主给付义务说”和“附随义务说”的基础上,《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指出,保护义务仍属于附随义务的范畴,但这一义务在功能、内容与强度上,均有别于一般民事契约的保护义务。雇主保护义务根据保护客体的不同,可分为对劳动者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义务、对劳动者精神性人格权的保护义务以及对劳动者财产权的保护义务。促进义务主要包括了提供工作义务、职业培训义务和出具劳动关系证明的义务。在个别劳动关系中,促进义务的范围必须根据比例原则,依照雇主在技术上、组织上及经济上的能力予以限定。由于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于劳动关系中,法律有赋予雇主以告知义务的必要。雇主应当以合理和适当的方式,将与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相关的信息如实告知劳动者。雇主的告知义务可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告知义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告知义务和解雇的告知义务。

第三章,劳动者附随义务的类型。首先,忠诚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义务,是劳动者附随义务的基本类型。忠诚义务可定义为:劳动者在行使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时,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考虑自身在企业的地位,维护雇主的利益。《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履行忠诚义务的行为标准必须在运作有效率的企业所必须的管理权和公平对待劳动者之间作l出平衡。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应予维护,但不能要求劳动者将雇主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前。忠诚义务仍受劳动契约的身份要素影响,可能逾越至具体的劳动生产过程以外。在和其他附随义务的关系上,由于劳动合同中身份要素的削弱,忠诚义务不再被视为所有其他附随义务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其次,劳动者的附随义务还可进一步划分为作为之附随义务和不作为之附随义务。不作为之附随义务包括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不当言论限制义务。作为之附随义务包括告知义务、服从义务和工作障碍及危害通知义务。

第四章,违反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后果不限于私法领域,呈现多元化特色。本章仅侧重探讨劳动合同附随义务违反时,所发生的与民法上不同的私法效果。《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认为,契约法上的法律后果不能当然适用于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必须考量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质。违反劳动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后果形态同样适用于附随义务之违反,并没有形式上的差别。但对于个别的劳动关系,每种法律后果形式是否适用、如何适用,仍应考虑到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特定类型的附随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势。劳动立法在劳动合同违约后果的制度设计上,基于双方当事人实质不平等;采取了“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立法模式,其突出的特色是加重雇主的契约责任,限缩劳动者的契约责任。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私法自由已被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法律对劳动合同约定责任的范围予以压缩。对于违反附随义务的劳动合同双方,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劳动者违反附随义务时,采过错责任原则,且劳动者仅就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行为负责;用人单位违反附随义务时,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所适用的法律后果的具体形式方面,劳动合同双方也存在差异。雇主违反附随义务的主要后果包括实际履行、拒绝给付劳务、违约损害赔偿、被迫性辞职。而劳动者违反附随义务的主要后果包括雇主惩戒、违约损害赔偿和惩戒性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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