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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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研究提出全市城市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二)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引导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推进全市经济结构优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负责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的推进和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土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负责编制各类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油气利用规划及管网布局规划;编制市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参与相关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

(三)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警;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调查研究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根据国家、省和温州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乐清实际,研究提出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负责总体规划和方案实施中的协调工作;提出全市年度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重点和实施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指导全市中心镇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负责我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资本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相应政策拟订工作;负责我市企业上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等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划,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市本级权限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申报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下同),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负责跟踪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和后评估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提出综合平衡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意见;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建立空间布局规划、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等,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

(六)负责全市基本建设和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编制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重点项目实施中的协调、服务、监督工作;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项目稽查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以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管理工作;负责安排、核准和申报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八)综合协调全市第三产业的发展,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全市现代物流业的总体协调及有关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现代物流中心(园区),推进第三方物流服务等;研究提出全市市场流通设施总体布局和建设规划意见;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九)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速度、主要农产品的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

(十一)研究提出全市主要产业门类的发展战略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组织市重点产业项目的确定及实施,研究提出主要工业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工作;负责安排交通、能源、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

(十二)研究制订投融资、价格、粮食流通等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

(十三)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性)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等有关管理办法的文稿起草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承担市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编制上报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融资及资金平衡工作,参与编制财政收支计划;研究提出全社会资金平衡意见,指导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工作;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报批和监管工作。

(十五)研究提出全市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综合协调信息化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指导电子政府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有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协调全市电子信息咨询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实施上级下达的价格政策和价格调整方案以及国家和省价格管理目录内容;负责编制价格调整计划和提出价格调控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参与全市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风险基金;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调查分析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处理价格争议;指导全市性行业组织的价格协调工作和相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开展价格认证、价格信息服务等工作。

(十七)负责管理全市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负责审批权限内的商品价格、房地产价格、垄断性经营的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经营性和中介服务收费以及无形资产等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十八)负责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调整收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审批管理收费项目;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的年度审验制度,监督收费执行情况;参与清理整顿乱收费和减轻企业、农民负担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的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全市性的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制度,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价格争议,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指导全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活动。

(二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粮食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全社会粮油流通管理,确保全市粮食安全;负责建立与管理粮食安全预警和应急系统,监测粮食市场供求动态,研究提出对策措施;负责全市粮油市场规划、建设、培育和监管工作;负责粮食购销市场调控管理,对全市粮食行业实行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审核粮食收购资格,监管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二十二)负责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指导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指导并推动全行业技术改造、产业优化和促进对外交流、合作;组织指导粮食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督促多元粮食企业实行订单收购和履行“订单农业”合同;规划市级储备粮食的规模、结构与布局;组织并监管市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和库存安全;指导全市粮食行业财务管理;管理和监督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组织粮食系统会计核算、会计信息和经济活动统计分析;负责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委托、结算;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粮食风险基金;保障军队和灾区粮食供给。

(二十三)承办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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