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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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确保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的巩固和普通高中的规范化管理,特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管理由学校和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实行学籍和考籍的统一管理;初中及城区小学学籍管理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管理由学校和乡镇负责。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四条 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的招生政策及规定。

第五条 高中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省统编学号,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分配给各校的高中招生计划,只限在本校范围内使用,校际之间不得通用。公办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也不得招收高中毕业生插班复读。

第六条 初中招生坚持实行中小学挂钩,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户籍所在地初中的办法。

第七条 小学招生坚持按学区招收6周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农村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按7周岁入学。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收本学区内有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监护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8周岁。

第八条 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按本规定第三章“借读”的有关条款办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第九条 新生应持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十条 初中、小学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各(市)区统编学号,且只限在本校范围内使用。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电子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即取得学籍。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中小学新生的学籍卡片,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否则一律无效。学籍卡片留学校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及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生等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班额小学一般为45人,中学为50人。接收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超过56人,推行小班化教育的学校,班额可掌握在30人以内,特殊教育学校的班额掌握在6—12人。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十三条 由外地转入我市的初中、小学生应持本人常住本市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审查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

由外地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外,还须同时持原地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市的,须有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机构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和在原校使用的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否则不予接收。

在外地一般高中就读的学生,不得转入我市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同级重点中学之间,可以办理转学。

第十四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学校提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加封盖章),然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备案手续。转往外省的高中学生在本市签署意见后,到省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五条 市区内高中学生不得转学。农村高中学生在本县内、初中学生在本乡镇内不得转学。初中和小学学生因户口迁移、家庭住址搬迁,学生上学路途较远(初中生一般在10华里以外,小学生一般在5华里以外)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或转入的审批手续。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未经原学校开据转学证明,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特殊照顾。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办理出国转学手续。高中学生出国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一般在开学前或开学初办理。

第十七条 无本市常住户口的流动儿童少年或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1、具有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在我市经商或做工,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2、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学生由本市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暂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4、父母在本市打工,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孩子随其居住取得暂住户口不足一年,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

第十八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暂住证明到暂住地区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借读生须按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交纳相关费用。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借读生乱收费、高收费。

第二十条 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借读生可以在本市参加中考,经考试录取后进入高中阶段学习。高中学校应为其就学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校应保留该生的学籍。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材料(已入保险的),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验和校长审查同意,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高中学生休学须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地市级以上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要到地市级以上医院复查并出具病历,由学校校长、班主任签字后,持有关材料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初中、小学生要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高中学生复学经批准后,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处理学生退学,应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初中和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书面申请,并提交县(市)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查清原因,对学生及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家长予以处罚。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条 初中每学期只进行期中、期未两次考试;小学只进行期末考试,并实行学业成绩等级制。有些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考查,不必进行考试。

第三十一条 高中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学科的考试和考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省制定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全面评价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三十三条 中学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作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第六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三十五条 初中学生学年未考试如有不及格的科目,可进行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可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并根据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在本学段内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中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号要一致。发证学校的印章一律盖在学生照片的左下角,教育主管部门的印章盖在学生照片的右下角。

第三十九条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分修习成绩均达到毕业要求,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发给《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取得学业成绩合格证的学生,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发高中毕业证。

第四十条 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C”、“D”等第的,在校期间可以重复参加同一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高的一次记录,但最高等第为“B”。因有不合格科目而未能获得学业成绩合格证的学生,离校后允许参加2次考试(2年内),成绩合格发给学业成绩合格证;学校可核发其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签发时间应为全部科目最后合格年度。

第四十一条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经补考有一科不及格者,不发毕业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初中语文、数学、外语经补考有一科不及格者或其他科目有两科不及格者,应在义务教育证书相关栏目内注明。

第四十二条 初三、高中毕业学生思想品德、公民素养评定不合格者,只能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高中学生休学一年以上或因故中途退学的只发给疑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学校可出具毕业证明信。

第四十五条 中小学必须使用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学历证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爱到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思想品德优秀学生”按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评选,由相应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令、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据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处分。高中学生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五种;初中、小学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共四种。

第四十八条 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其中高中的留校察看处分和初中、小学的记大过处分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要严格掌握,并须经县(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消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九条 对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进步显著的,由学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有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九章 其 他


第五十二条 中小学实行学籍变动月汇报制度。学校要将每个月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如实填入“聊城市中小学学籍变更登记表”,于下月五日前连同流失学生的《辍学报告书》一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初中和小学每学年的学籍变动情况应填入义务教育档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

第五十四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县(市)区教育局对学生学籍实行微机管理,实现全市联网。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确定一名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主任或教育处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同时下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要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五十六条 县(市、区)教育局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应由一名局长分管,由基础教育科具体负责,并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注意总结经验,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