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震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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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震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宁省地震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管理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局科技发展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我局科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科技管理工作对我局防震减灾事业的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省地震系统科研人员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中国地震局下达的地震科学联合基金项目、合同制科研项目、重大项目、三结合项目等,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二)省局下达的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为省局中级及中级以下职称的在职人员)和责任包干制项目。

(三)省局所属各单位、部门在科技开发工作中,科学研究含量较高,并经省局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列为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和责任包干制管理的科技开发项目(含自筹资金)和横向委托开发项目。

(四)其它协作项目。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综合管理

(一)省地震局科技发展处、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科技委)、计划财务处、审计监察处、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作好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二)省局科技发展处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科技委负责科研项目的评审。科技发展处、计划财务等管理部门负责检查、验收评审及科研计划实施中的协调;重大项目(经费一万元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三)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应将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列入本单位(部门)工作计划,提供保障条件,经常督促检查,保证项目计划的实施。

(四)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的计划制定、实施、经费使用、课题总结。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省局科研项目面向省地震系统,每年受理一次。各单位(部门)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按《省局科研项目申报指南》提出申请。申报省、部级以上单位资助的科研项目应按其申报指南提出申请,由省局科技发展处组织科技委或专家审查后,经局领导批准后推荐上报。

第四条 申请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内容要详细、准确,项目组成员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以表示参加申请,并能保证项目工作时间,服从项目计划安排。

第五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部门)应负责对本单位(部门)所申请项目严格把关,认真推荐,对项目申请的科学意义及项目组所具备的研究条件等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六条 省地震局受理或推荐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

(一)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特别是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重点是地震预报、地震观测技术和科技开发工作中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创新研究,包括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防御和地震应急、地震科学技术、防震减灾管理科学四大类;

(二)项目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合理、可行;

1、省局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预计可以获得重要成果,或某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或创新,或成果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

2、自筹资金项目应围绕防震减灾工作中的新理论、新技术以及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中的关键科技问题开展研究,其成果具有明显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并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3、纳入科研项目管理的科技开发项目,技术、方法上应具有创新性,或成果具有重要发现,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重要影响,或成果经上级部门评定为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项目,注重项目的科技含量和结果的价值;

4、防震减灾管理科学类项目,应突出管理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注重成果的效益和推广应用前景。

(三)申请人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