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世界经济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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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世界经济学会




学会简介


辽宁省世界经济学会(Liaoning Province Sociery of World Economics,缩写LNSWE)一九七九年经辽宁省委宣传部批准成立。会长为原辽宁大学校长冯玉忠,现为辽宁大学校长程伟,秘书长曲云厚现为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外经室主任,在计划经济时期主要为政府、科研部门一些学术、报告、研讨、论文交流等做工作、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辽宁省世界经济学会从为政府、科研部门服务转变为企事业单位服务、利用学会,人才优势多次举办各种主题研讨会、会员大会、为经济发展把脉献计献策。在沟通政府、企事业的联系、构筑渠道、多次受到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好评。学会秉承服务社会、贡献于民的宗旨,为努力建设一个繁荣发展的辽宁而勤奋工作。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会的名称为辽宁省世界经济学会(Liaoning Province Sociery of World Economics,缩写LNSWE)。

辽宁省世界经济学会是从事世界经济理论研究和国际经济信息交流的学术团体。会员由省内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大专院校教职员、涉外机构、对外经济部门、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的地方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本会的宗旨是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规的前提下,团结、联系国(省)内外理论界、经济界人士,从事世界经济的研究工作。从世界经济的现状和发展的需要出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世界经济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与探讨,为发展我国的外向型经济,为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服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辽宁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督。

本会的住所为辽宁省沈阳市北陵大街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总结和吸取各国经济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探索经济建设的客观规律和特点;研究国际经济形势发展的动向,特别是发达国家发展战略的调整及其对世界和我国经济的影响;对我国(省)经济发展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掌握国际经济信息,汇集、整理和分析、评价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理论、方针、政策以及世界各国经济界人士对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看法和意见。

加强同国内外学术界和经济界的联系,开展有关世界经济的专题学术讨论与交流。

第三章 会员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本人志愿向本会提出申请;

会员本人必须是本会业务领域内的工作人员,且在学术方面或工作中有相当的造诣或成就。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本人提出入会申请书;

吸收会员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会员拥有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否决权;

本会会员拥有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

本会会员拥有获得本会提供各种服务的权利;

本会会员拥有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本会会员须执行本学会的各项决议;

本会会员须自觉地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本会会员应当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本会会员须按规定交纳学会会费;

本会会员有义务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本会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 开。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学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学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本学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学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聘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管理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散后适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