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科技成果鉴定管理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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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科技成果鉴定管理程序(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临沂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使科技成果鉴定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根据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和临沂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拟定临沂市科技成果鉴定管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鉴定条件

1.申请鉴定单位(指第一完成单位)应是本市内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中央、省驻临沂直属单位。

2.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 已完成科技计划合同指标或其他自选科研任务;② 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③ 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④ 有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3.申请鉴定提交的材料符合临沂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市级组织鉴定程序

1.科技计划项目鉴定申报程序。各类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到发展计划科申请鉴定或验收,并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报发展计划科、科技成果科和项目主管科。发展计划科负责对申请鉴定的项目进行审查汇总,与项目主管科、科技成果科共同商定准备鉴定(验收)的项目。每周一次报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发展计划科负责通知项目完成单位进行总结,组织鉴定材料,并由科技成果科负责组织鉴定(验收)。需延期完成计划任务或终止合同的要向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书面阐明理由,申请延期。

2.自选科研课题鉴定申报程序。自选课题鉴定由项目完成单位直接到科技成果科申请鉴定。科技成果科根据项目性质分类,每周一次,与项目主管科室共同审核商定,提出鉴定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办公会研究。办公会研究确定鉴定的项目,由科技成果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室组织鉴定。

3. 鉴定审查的主要内容:⑴材料是否齐全;⑵相关技术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⑶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⑷鉴定委员会人员建议名单是否符合要求;⑸拟定的鉴定形式是否合适。

4.鉴定申请批复。接到鉴定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要明确审批结果,并通知项目完成单位。

5.以市科技局名义向鉴定专家发出邀请函,并在会前将鉴定材料送达各位鉴定专家。鉴定会议筹备工作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办理,并向项目完成单位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三、 鉴定上报程序

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鉴定,根据任务来源隶属提出申请;计划外科技成果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区级成果完成单位向当地科技局提出申请,经由县—市—省逐级上报;市各委、办、局所属单位完成成果通过市科技局逐级上报。

申报国家、省科技成果鉴定的参照市级组织鉴定程序管理。

省科技厅委托市科技局主持鉴定的,由科技成果科负责鉴定会议组织。

四、鉴定会议组织

1.直接主持:对于重大科技成果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成果及市直属单位申请鉴定的成果,由市科技局主持鉴定。

2.委托主持:经由县区科技部门上报的成果,可以委托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主持。

3.主持单位职责:拟定鉴定会议议程并主持会议;协助做好“鉴定证书”拟稿并在“主持鉴定单位”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主持鉴定会议及与会人员:重大科技项目鉴定,邀请到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或国家某行业知名专家、学者作为鉴定专家的鉴定会议,由市科技局邀请市有关领导出席。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主要领导外出,委托局主持工作领导主持,并组织新闻报道;省级以上计划课题或自选重要课题鉴定,受省科技厅委托主持鉴定的,由局有关领导主持召开;一般性科研课题,局领导委托科技成果科以市科技局名义主持,并会同有关业务科共同组织。市科技局出席鉴定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

五、鉴定证书颁发

科技成果科负责对鉴定会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归档要求的,给予鉴定证书正式文号,并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鉴定证书按国家规定格式,统一颁发,一式二十份。成果鉴定证书加盖“临沂市科学技术局鉴定专用章”后生效。

六、鉴定材料归档及成果保密

归档材料必须提交以下资料:⑴鉴定证书原件一份(主持与组织单位盖章、专家签到表和鉴定意见原稿);⑵成果登记表一份; ⑶成果申请表一份;⑷鉴定会全套材料一套。

对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依据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