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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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临沂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参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国库拨款;

(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经批准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账户管理。

代理银行由市财政局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审批工作,并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供应者等,下同)或用款单位。

财政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职权。

第八条 财政部门直接与基本预算单位进行用款计划、用款额度、资金支付等的申请、批复与下达。基本预算单位是指独立编制预算、独立执行预算、独立编报决算的预算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由集中核算机构代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业务。集中核算机构应与纳入核算单位明确各自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基本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一个基本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申请设立零余额账户,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审批。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审核同意后,及时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同意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通知文件,具体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业务,并将所开账户的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报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和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并接受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填制资金支付印鉴卡,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其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原有银行账户一律撤销,账户资金转入市财政局开设的其他资金账户。转入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由财政局按单位分户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经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其开设特设专户。

第十六条 对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同意设立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根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国库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九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300万元,下同),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清算。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30万元,下同),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清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转帐结算业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现金支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财政局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市财政局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由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和本办法的规定科学编制。

第二十五条 用款计划分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均分别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方式编制。直接支付方式资金再按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支付类型编制。

第二十六条 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按款级科目于预算批复后10日内编制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统发工资按统发工资预算随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编报在预算批复后的第一个统发工资月份,按实际统发工资数额逐月执行,差额部分于12月份按规定调整;项目支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于项目实施前编制用款计划,并附项目明细清单内容及明细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同时按规定提报政府采购申请;部门预算批复前,按部门预算控制数编报用款计划。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和《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申请表》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经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初审后报国库科(支付中心)审批,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直接报国库科(支付中心)审批。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根据部门预算数(部门预算控制数)于收到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结合库款调度情况批复,填制《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批复表》或《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批复表》,下达支出用款计划。

第二十九条 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当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或因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发生追加、追减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并按上述程序办理。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在收到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采购支出、服务采购支出、适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基本预算单位根据用款计划及有关资料填写《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支付依据原件副本或复制件,报送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审核确认基本预算单位提出的直接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明细通知单》,加盖印章后,送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或财政专户银行。同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各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分预算科目(款级)进行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每日向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报送分单位、分资金性质和预算科目的付款信息。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送基本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基本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及时提供有关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三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核实原因,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信息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并通知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或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八条 依据合同申请支付的款项,预算单位签定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考虑并体现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因素。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三十九条 工资支出是指经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等支出。

第四十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统发的,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未实行财政统发的,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和工资代发银行要严格按照《临沂市市直预算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四十二条 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本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的支出。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工程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和规划设计服务等支出。低于30万元的,单位也可根据管理需要申请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十三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申请,填写《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为: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结算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支付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工程支出,按《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经投资评审机构签署的工程进展情况,并按进度支付。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直接支付申请审核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加盖印章后,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四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质或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

第四十六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顺序支付财政性资金。合同资金额较大的,可按支付顺序同比例支付。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市财政局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本条所称资金支付顺序为:单位的其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国库拨款。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市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四节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四十八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或虽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但单项合同(商品或服务)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支出。低于5万元的,单位也可根据管理需要申请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十九条 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为: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制件。

第五十条 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对预算单位提出的直接支付申请审核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加盖印章后,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五节 其他支出

第五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以外的适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支出。

第五十二条 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为:相关票证的复制件及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五十三条 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对预算单位提出的直接支付申请审核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加盖印章后,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五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未实行统发的工资支出;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额不足5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3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特别紧急支出;经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批准的其他支出。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如自然灾害救灾支出等。

第五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根据批准的各基本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中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中的授权支付额度下达。基本支出授权支付额度于每月27日前,项目支出授权支付额度于项目计划批复后,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形式分别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或清算银行)和代理银行。基本支出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确定各基本预算单位下一个月度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项目支出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确定各基本预算单位本月增加的授权支付资金使用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作为预算单位的记账依据。

第五十六条 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本预算单位资金范围和使用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第五十七条 基本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出资金;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但年度内上月不得支用下月的授权支付额度。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本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基本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单作为基本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

第五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用资金时,使用银行票据和结算凭证办理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

预算单位使用银行票据和结算凭证要按规定填写包含支付指令在内的附加信息和用途,不按规定填写支付要素的,代理银行不得支付。

第六十条 预算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现金支付的主要内容是:未实行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备的差旅费;其他必须直接支付现金的支出;转帐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所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兑等形式办理资金结算。

第六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协议中要载明支出对应的预算科目、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支付类型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财政专户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四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授权支出日报表、支出旬(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报送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资金性质、分单位和预算科目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报送的日、旬、月报表,记录预算单位明细账和财政支出账。

第六十五条 每月15日前,预算单位将上月的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支出情况,编制《财政支出月报表》,报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第六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本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六十七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拒付、迟延支付和优先支付

第六十八条 除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迟延支付或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库款(资金)调度困难的;

(二)支付申请提供的支持文件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

(三)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纪问题的;

(四)采购、投资项目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程序违法或采购合同文件违背采购文件的;

(六)其他需要迟延支付、拒付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 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财政部门将暂停其工资发放。

(一)未经批准擅自增加人员或擅自提高标准、发放工资补贴的;

(二)职工调离、退(离)休、退职、开除和其他自然减员等未及时上报核减人员工资的;

(三)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工资的;

(四)用专户核拨资金列支工资的预算单位,因单位组织的收入完不成计划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工资管理规定的。

第七十条 出现库款(资金)调度困难时,按下列顺序支付:

(一)工资支出;

(二)特别紧急支出;

(三)政府采购合同款项;

(四)其他支付款项。

第七章 结余资金处理

第七十一条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形成的年终预算资金结余包括:年终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形成的结余或项目完成的结余;未执行或不需要执行的项目形成的结余;合同、协议约定跨年度支付形成的结余等。

第七十二条 年终授权支付额度结余处理。年终,根据代理银行和基本预算单位对账签证结果,注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余额。

第七十三条 未执行或不需要执行的项目形成的结余、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形成的结余或项目完成的结余处理。由财政收回预算指标。有多项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项目,节约的资金按事前确定的比例分解计算。

第七十四条 合同、协议约定跨年度支付形成的结余处理。年终,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严格审核政府采购合同、协议约定的跨年度支付资金项目及数额,审核确认后,由预算单位于年底前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申请将其支付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用于下一年度预算单位按合同规定申请支付。

第八章 职责范围

第七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审核、批复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预算,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三)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第七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供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并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七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年度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编制本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

(四)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提供有关支付依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六)配合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支付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联网,向市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和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十九条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移、挪用、挤占、套取预算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追回资金,并由任免机关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预算单位应对其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提供的所有支付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付款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财政专户款或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财政专户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款,并由上级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较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