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地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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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地通行权




邻地通行权,又称“必要通行权”、“相邻通行权”,国外又称为袋地通行权(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87条)、围绕地通行权(日本民法典第210条)、必要通路权(德国民法典第917条),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例如,土地与公共道路无适宜通路,致使土地不能正常使用时,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通过周围他人土地,其周围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则负有忍受通行的义务。此类通行权系法律对相邻通行关系最低限度的调节,为相邻权的一种。

法条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主要含义


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相互间对土地的利用,而对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从而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充分发挥其对土地的利用效用。因通行引起的相邻关系的含义:

1、所谓“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2、所称“土地”,是指开发、使用的土地和未开发、使用的土地,包括城镇用地、农田、农村宅基地、林地、草地、山岭及其他土地。

3、“提供必要的便利”,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权利人从自己的土地通行创造条件,使其相邻权能够得以实现。譬如,留出能够使其正常出入的通道,不得在通道上设置障碍或者进行封堵,造成相邻权利人通行困难,甚至无路可走。

领地通行权的特点


1、邻地通行权一般是长期的,对途径之处不发生固定、全面的占有,仅是路过性质。

2、邻地通行权一般不用订立合同。

3、行使邻地通行权一般是是无偿的,除非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相邻权利人不用付费。

对邻地通行权的限制


1、通过邻地时,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

2、要求注意保护邻地的财产。

3、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线路通行。

4、因通行等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邻地通行权与通行地役权的区别


邻地通行权与通行地役权的区别在于:通行地役权为地役权的一种,属于他物权,其成立以登记为必要条件,邻地通行权为相邻权,而不是独立的他物权,无需登记;通行地役权可单独抛弃,并可因时效消灭,邻地通行权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始终,不得抛弃,也不因时效消灭,通行地役权是为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通行于供役地的权利,而邻地通行权则限于为土地通常使用所必须的通行。

按各国民法的规定,无论邻地通行权或通行地役权,通行人都应选择对邻地无损害或损害最小的途径通行。如因通行造成邻地的损害,通行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对通行地役权,当事人于设定时还可以约定对供役地的补偿额及补偿方式。

相关分词: 邻地 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