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连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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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连故意杀人案




基本概述


刘志连,女,河北省涉县河南店镇胡峪村村民,2006年4月,因涉嫌同村6岁男孩死亡事件被逮捕,由于当地公检法部门互相推诿,刘志连案反反复复,五年仍悬而未决,仍被关押在看守所。目前,涉嫌故意杀人被捕5年的河北女子刘志连因证据不足获释。

案件简述


刘志连为邯郸市涉县胡峪村一普通农村妇女, 2006年同村村支部书记的儿子陈锦鹏因服食毒鼠强致其死亡,被邯郸市涉县公共安全专家局无端怀疑为犯罪嫌疑人。邯郸市涉县公共安全专家局在违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刘志连的有罪供述,进而对其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事实上,刘志连在被害人被害当天根本就没有见过被害人且所有公共安全专家机关调取的所有证人证言都证明刘志连与被告人当天没有任何交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罔顾上述基本事实,在对被害人超期羁押三年后,才判决被告人死缓。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院对本案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邯郸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二审和发回重审期间,邯郸市法院还隐匿了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关键证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本案过程中准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至此,刘志连距离无罪获释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应该在七天内完成,刘志连及其家人望眼欲穿。

而邯郸市检察院为了尽快逃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和公众舆论监督,将本起冤案彻底消化在邯郸市,一个被认定故意杀人本应由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事实上也已经由其审查起诉过的案件被邯郸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其又公然违背法律,迅即责令下级检察院——涉县人民检察院违法向涉县人民法院以同一罪名重新起诉。 2010年2月25日,在严重违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与邯郸市人民法院严重违背法律程序,罔顾刘志连无罪的基本事实,为了逃避错案追究责任,彻底消除可能因为宣告无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对自身仕途的威胁,不惜铤而走险,不惜牺牲刘志连个人家庭的幸福和法律的尊严,严重违法办案,将一个故意杀人案降级处理,企图在邯郸上下两审法院消化自己此前对刘志连无罪长期羁押的违法行为,将本起冤案打造成刘志连在劫难逃的铁案,致使刘志连冤案永远石沉大海。

案件回顾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6年,河北邯郸市涉县女子刘志连被诉毒死6岁男童,2009年邯郸市中级法院判处其死缓。同年该案被河北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2010年9月,邯郸中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10月15日,邯郸市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涉县人民检察院。12月14日,涉县人民检察院又将此案起诉至涉县人民法院。2011年5月4日,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但涉县检察院对此存有争议,并拒接退回的案件。一时之间,案件悬置。 2006年4月25日,涉县公安局组织16名怀疑对象接受了犯罪心理测试。 刘志连做完测试后,贾忠海回忆说,刑警队工作人员告诉他:你媳妇心理测试显示反应异常,有重大嫌疑。 2009年8月17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志连死刑,缓刑两年。 但同年12月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志连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0年7月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9月29日,该院裁定准许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同年10月15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却出人意料地将本案移送至涉县人民检察院。 12月14日,涉县人民检察院又将此案起诉至涉县人民法院。 2011年5月4日,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此案退回涉县人民检察院。 由于涉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县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决定有争议,于是拒接退回的案件。

2011年8月7日,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经研究决定对刘志连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当日,市检察院对刘志连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其当场释放。

律师质疑


2010年邯郸市检察院等部门召开协调会,“将十几个案子弄到基层检察院”,“让在县里3天内起诉”。而刘志连的案子就在其中。2010年10月12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刘志连故意杀人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2009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已发回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邯郸市中院在2010年7月再次开庭审理后,已裁定准许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份《通知》指定涉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志连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审查起诉。《通知》中还特别言明:此事为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共同商定”的。 对于这一“指定”,刘志连的辩护律师、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君元提出质疑。“市检察院是可以指定县检察院起诉的,但前提是案件要在未经法院审理前。”他认为:对于刘志连这种撤回起诉的案子,法律是绝对不允许这样做的。 而涉县一政法工作人员指出,邯郸市检察院将这一案件“弄到基层”的做法,不符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对于撤诉案件的三个处理结果。“这一程序有问题,也必然导致接下来的所有程序出问题。” 而律师康君元认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之所以明知故犯,是另有原因的。 2006年10月8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对刘志连以故意杀人罪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直到2009年8月17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志连死刑,缓刑两年,这中间经过了近三年的时间。 “国家规定刑事案件由起诉到审理结束的时限为一个月。”这就意味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期间严重超期审判致使嫌疑人被超期羁押,“将近国家规定时限的三十倍”。 “案件被省高法发回重审时,在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邯郸市中院准许邯郸市检察院撤回起诉,这可谓符合双方利益。”康君元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的批复》规定: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审被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但邯郸市检察院若撤诉后不再起诉,那么将由邯郸市检察院自己承担国家赔偿。”如果由邯郸市检察院将案件降级处理,不管涉县法院判有罪还是无罪,邯郸市检察院和邯郸市法院都可以巧妙地摘清国家赔偿责任,还能掩饰其坚持的错误起诉和审判所导致的被告人被错误羁押近5年的事实,避开错案追究。 康君元分析说:“如果涉县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建议涉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并由涉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本案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只能是涉县检察院;如果涉县法院判决有罪,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根据《国家赔偿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也只能是涉县法院和涉县检察院。” “一旦涉及国家赔偿,这个案子没有100万下不来。”涉县一位政法工作人员表示。 “更值得忧虑的是,市级司法机关这么做就能逃避本应由河北省高院对本案的二审监督。”康君元说,这起被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子,被降级处理后,无论涉县法院作出怎样判决,按照相关司法程序,都可以避开省高院监督,“将本案彻底消化在邯郸市管辖范围内。”他强调说:“这种错误的做法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矫正,必然会导致法律程序的混乱和司法公信力的丧失。”